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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召开 探讨商法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4
摘要:【原标题: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图为会议现场 5月7日至8日,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第四次会员大会在北京召开。本届年会的中心学术议题是商法的国际化与中国经验,具体分为四个分论题: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的独立性研究,部门商事法具

【原标题: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中国经验】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召开 探讨商法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图为会议现场 

  5月7日至8日,中国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第四次会员大会在北京召开。本届年会的中心学术议题是商法国际化与中国经验,具体分为四个分论题: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的独立性研究,部门商事法具体法制建设,国际化的商法和金融法治的国际化。来自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科研院校以及企业、律所的400余位代表围绕会议主题展开探讨。 

  商事立法既要研究具体问题,也要探讨“宏大”问题 

  民法典编纂给商事立法带来的影响,是年会上一个高度关注的话题。 

  对我国民商立法模式,与会学者基本认同民商分立,但理由有所不同。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范健表示,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是实现民商伦理精神的必然选择。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民商不分的理念之下,制定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法规,但是,我们在私法领域更多的是用商业伦理取代社会伦理,既没有建立维护社会道德伦理的民法精神,也没有建立维护商业伦理的商法精神。构建以商事规范为主的民商法体系,表面上看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但从长远看会影响社会伦理精神。第一,民法和商法在伦理观念上具有重大差异,前者遵循的是道德伦理,而后者所构建的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伦理观。后者容易导致主体基于利益驱动,背离前者。第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自身发展的经验教训也说明了民商不分消耗的是社会道德伦理。商业伦理在民法的庇护下,规训人们的思想,不仅影响社会经济,也影响社会诚信。而且,民商不分所导致的商主体泛化,使商业陷入无休止的竞争状态,大量假冒伪劣产品出现在商业供应链,社会产品走向低端化,影响了社会的道德伦理。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童列春也认为,民法与商法的精神理念、价值原则和规范结构均不相同。民法调整市民社会生活关系,其首要任务是明确人的主体地位,奉行价值理性,贯彻“公平优先”;而商法调整商事关系,奉行工具理性,贯彻“效率优先”,任何商事制度规则一旦丧失效率优势,就会被弃用。童列春表示,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民法对于结果的不公平容忍度低。而私法自治在商法中表现为自由,商法注重保证动态的交易安全,设计安全保障制度。商事信用的道德要求低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难以达到民事生活中的“诚实”标准。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胡田野从民商事裁判的不同对商事立法的意义进行了论述。胡田野认为,商事裁判与民事裁判存在诸多不同:民事裁判更关注意思自治,努力在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之间达成平衡,包含着人文关怀,而商事裁判尊重商事安排与商业判断,遵守商事外观主义,形式与程序审查优先于实质与结果审查,商事裁判须保护营利性、追求便捷性、保持谦抑性,商事裁判中降低调解地位等。商事裁判不同于民事裁判产生了对商事立法的诉求,比如商事活动中,双方均被推定为理性经济人,立法的介入相对要弱,因而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应有一定区别,等等。 

  范健还提出,就许多国家立法实践而言,民商合一并非国际立法潮流,民商分立才是国际商事实践发展的趋势。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纪海龙则主张民法典的编纂应走“折中的民商合一”这条路,将分散的、不成体系的商行为规则涵括到民法中。纪海龙认为,商法学界更重要的任务是通过具体的商事立法、判例和学说,发展精细的商法规则,以应对创新迭出、纷繁复杂的商事实践。由于出现了民法典编纂这一任务,迫使商法学界既要搞具体问题,又要探讨民商关系、立法体例等“宏大”问题。但研究直接影响商事交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中的具体商事制度,其实更为社会公众关心。 

  金融法治必须关注风险防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的作用日益重要。而我国证券市场近年来经历了剧烈波动,国家为此投入了大量金融资源以确保金融市场不发生系统性风险。这促使学术界对金融法治给予更多的关注。 

  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金融抑制。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三级高级检察官、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白江认为,金融抑制政策不利于一国的金融深化和有效化解金融风险,会损害经济的长期、高质量增长。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对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缓释金融抑制和完善金融法治的主要路径为: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权,包括对普通居民的存款债权和投资股权的保护;严格保护合同自由和合同的执行力;有序放开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和在金融业中引入自由平等竞争原则;完善司法制度,包括须提高司法的独立性和承认判例法,以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证券市场去年的巨幅波动,也影响了我国证券法修订的进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冷静认为,此次修法涉及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证券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奠定法律基础,架构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法律框架。冷静就此问题表示,鉴于注册制下证券交易所将发行审核权与上市审核权集于一身的扩权趋势,证券交易所盈利冲动与自律监管权能之间所存在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并且将以新的形态出现。 

  对此,需要从内部治理与外部约束两个方面着手,在制度上设计出一套针对证券交易所行使以上两项权能的监督机制。在控制证券交易所利益冲突所可能带来的监管风险方面,香港经验可资借鉴,尤其是在适当处理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关系、保障和提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交易所之监督效能方面提供了丰富的制度资源。鉴于香港资本市场结构与监管目标与内地市场的相当契合性,内地从香港学习相关监管理念与制度安排具有可靠的依据基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乐兵认为,股市震荡的发生除了市场自身波动的因素之外,还有深层次的制度原因,比如,股票质押制度缺乏系统性的基础构建,对于股票质押制度自身的系统性风险特征没有深刻认识;证券法对于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监管尚不完善,集中地体现为监管者对于各类杠杆资金进入股市的规模、方式和节奏没有整体把控。监管者在去杠杆的过程中过于急于求成,片面地追求降低市场杠杆而忽略了其可能导致的系统性风险。王乐兵建议,从系统性风险控制的角度,未来我国证券市场的改革应当从担保法和证券法两个角度进行发力,构造证券市场股票质押融资的基础制度,为市场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同时应当在理解股票质押系统性风险的基础上,改善监管策略,防止对市场的过多干预和非理性治理,呵护证券市场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非常广泛的融资方式,其市场风险也不容轻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