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王立新走进新华网江苏频道访谈间,接受专访。(视频) 新华网南京6月21日电(虞启忠 王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我国司法改革重要方向,有利于破解“案多人少”、司法行政化等难题。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首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基层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不断优化审判权运行机制,下大力气改革、构建新型审判团队,院、庭长亲自参与重大疑难案件审理,力求审判去行政化,有效提升了办案效率和质量,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在全国司法改革中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6月17日,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王立新走进新华网江苏频道访谈间,为大家全面解读江阴法院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方面的创新与实践,受到了广大网友的热切关注和好评。以下是访谈实录,供广大网友分享。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关注新华网江苏频道“法治创新”在江苏系列访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描绘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线图,揭开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篇章。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我国司法改革重要方向,有利于破解“案多人少”、司法行政化等难题。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首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江阴法院不断优化审判权运行机制,破解了司法审判中的难题,有效提升了办案效率和质量,切实维护法律尊严,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王立新,走进新华网访谈间,为大家全面解读江阴法院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方面的创新与实践。 欢迎您!王院长! [王立新]:主持人好!新华网的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王院长,能否请您先描述一下,江阴人民法院在审判机制创新前后,江阴法院以及法官精神面貌发生的变化? [王立新]:改革前是一审一书的模式,法官除了开庭写判决书以外,还要做很多事务性工作,保全、送达、调解等等,这些事务性工作大大挤占了法官的时间和精力,使得法官不能专司裁判。同时,法官对于很大一部分案件不能当庭宣判,因为裁判文书需要庭长、院长的签署,使得审判效率不高。江阴法院于2012年9月起,率先在人民法庭开展审判团队改革,以一审一助一书取代原先的一审一书,将事务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完成,减少法官的事务性工作,使得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处理案件。2013年10月,江阴法院被最高院确定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我们改革了审判权运行机制,规范裁判文书签署流程,制定院庭长“权力清单”,真正还审判权于法官。经过这样的改革,法官的工作效率提高了,2015年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1807件,审执结25410件,与改革前的2012年相比分别增长105.31%和69.37%。共有2个审判团队结案超1000件,4个审判团队结案超800件。一审服判息诉率始终保持在95%以上,发改率保持在0.5%以下。同时,法官的精神面貌也焕然一新,有干劲、有冲劲。 [主持人]:任何一个改革创新的提出,都源于实践和实践中的思考。我们有注意到,您从事审判工作已经 28 年,您能否给我们分享一下您的工作经历? [王立新]:我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无锡锡山法院,先后当过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庭长、副院长到院长。在前洲法庭的时候,我一年办了200多件案件,这在当年,是一个很了不起的数字。但是在办案过程中,我就在思考,怎样才能更好地提高效率,更好地做到公平公正。2012年我调任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经过走访调研,决定把审判组合作为基本单元,给法官配备法官助理。改革是从2012年的9月份从法庭启动的,2013年年初向全院推广。经过一年的实践,审判团队取得了显著效果。就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江阴法院被确定为改革试点法院,更加坚定了我改革的决心。从最初的摸着石头过河,到现在的制度完备,我对改革充满信心。 [主持人]:作为一名在审判一线和审判行政管理岗位上工作多年的资深法官,江阴法院在改革前存在哪些问题?江阴法院审判机制试点的初步动因是什么? [王立新]:改革前,江阴法院作为地处长三角地区的基层法院,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影响,法院工作面临很多困难和压力:一是案多人少矛盾难以彻底解决。“司法领域诉讼案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与经济形势错综复杂、运行面临压力相对应,诉讼案件也是数量起落不定、处理难度加大。当时,江阴法院在编干警219名,有审判职称的人员121人,占55.2%;一线办案法官人数更少,且长期处于高强度工作压力之中。传统“一审一书”模式下,应对案件增多的手段主要是增加工作量或增配人员,两种手段都存在“边际效应”问题,加班加点成为常态并不利于法官身心健康,通过招录公务员培养成合格法官需要一定周期,而且法官数量过多也悖离了司法改革“法官精英化”的方向。二是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法院内部审判业务运作的行政化。法院内部按照工作性质不同分为业务部门、综合部门等,各审判业务庭也有相应的行政级别,确定了各自的庭长、副庭长等行政领导,法官对案件做出判决前要将具体意见上报给其行政业务领导,判决书要经过庭长甚至院长的签发,这种对案件的层层审批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违背了司法规律,案件公正审理难以保证,同时也为“权力寻租”和滋生腐败埋下隐患。法官人事管理的行政化,法官的升迁一种是行政级别的提升,一种是业务职称的提升,审判管理权与政务管理权混同。这种体制下,衡量法官职业成就的重要标志是担任行政领导职务,许多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担任领导职务后,由于行政性事务繁忙,难以抽身审理案件,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闲置与浪费。三是法官司法能力不适应时代发展。长期以来实行的“一审一书”审判模式,法官要花费大量精力用于处理琐碎的事务性工作,难以全身心投入到案件裁判中,用于充电学习、总结提升的时间更是少之又少,势必造成业务能力尤其处理新类型案件的能力滞后;2002年实行司法考试之前,法官任职门槛较低,许多法官并未受过正规、系统的司法职业训练,他们能胜任一般民事纠纷的化解,但难以处理专业性较强、法律关系复杂的新类型案件,法官的司法能力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培养专家型法官的目标难以实现。四是法官培养模式不尽科学合理。传统“一审一书”模式应对案件增长,必须“拔苗助长式”地培养一批“速成法官”,新招录公务员经过2年书记员工作和1年预备法官培训考试合格就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独立办案,其社会阅历、审判经验、庭审驾驭与纠纷化解能力依然欠缺,对照职业法官的培养历程,显然难以完成职业法官“塑型”功能,不利于青年法官成长。此外,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下,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和行政性事务的增多,庭长、院长更多的是签发法律文书和从事管理性工作,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官独立裁判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影响了职业法官的培养。五是法官普遍缺乏职业尊荣感。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良好的职业保障是法官职业尊荣感的基础。基层法院法官占全国法官近80%、审理和执行了近90%的案件,工作量从上而下呈金字塔型。虽然《法官法》颁布已近20年,但法官待遇仍然与行政职务和级别挂钩,而享受职级待遇的法官受到一定比例限制,如基层法院普通法官工作满20年才可能享受副科级待遇,而法官比一般的公务员工作量大很多,享受的待遇与其付出明显不成正比;虽然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机制已初步建立,但由于配套措施不完善,对基层法官吸引力并不大,法官职业晋升空间有限;当事人“信访不信法”、新闻媒体对案件的片面报道使得司法公信力下降。法官尊荣感缺失引发的直接后果就是,近年来出现的人才流失现象有愈发严重之势。法官要得到社会普遍认同、能吸引优秀人才,必须培养精英化的职业法官,这样提高法官待遇也才有基础。而在基层法院,法官人数大幅减少,沿用“一审一书”传统模式也就失去了基础。 经过调查研究,我逐步认识到,要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必须从去除内部行政化管理、培养真正的职业法官做起,从改革传统的“一审一书”审判组合模式入手成为首要选择。 [主持人]:审判团队的做法现在已经得到了认可和推广,请王院长介绍一下那么是如何来构建审判团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