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司法改革的人民情怀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4
摘要:从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整整过去了10年。回望过去的10年,我国司法改革的人

司法改革的权力来自人民,必然要对人民负责。

从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整整过去了10年。回望过去的10年,我国司法改革的人民情怀不减,“人权保障、司法为民”的中国特色,渐趋明朗。

人民情怀是司法改革的精神内核

司法改革的“顶层”是人民。我国司法改革是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进行的。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的终极体制不是家国天下,也不是国家天下,而是“人民天下”。人民才是凝聚社会主义国家政体的最高意志,是统帅“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大权力子系统,进而构成国家权力主系统的灵魂。

司法改革的“核心”是为民。我国司法改革集中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立场,其中“司法为民”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体化为司法队伍为人民提供其所认同的公平正义。这样的司法为民体现了“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源源不断动力”的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立场,是社会主义“权力在民,为民服务”的权威宣示。

人民情怀是司法改革的主线

司法改革的主线之一是人民意志的不断体现。如果说30多年的改革开放是以制度变迁达致人的解放和发展,那么近10年的司法改革则是秉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结合国情、民意,提供坚实可靠的司法保障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中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意志”得到充实、丰富:司法六大基本制度(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基本构建完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辅助制度(人民调解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司法解释制度以及案例指导制度)逐步地探索深入。修改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多部法律,贯穿其中的都是以人为本的“人民意志”。此外,2012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高频率出现的关键词是司法为民、公众参与、人权、规范化、保障保护等。将这些范畴元素进行逻辑组合,我们不难发现,司法制度的人民意志、司法规范系统的人民话语,具有一贯性。

司法改革的主线之二是人民需要的不断满足。在社会发展与经济转型过程中,司法的保障价值,是以平等、准确而专业地适用法律来实现的。我国司法改革,围绕“司法保护、司法救济和司法惩治”功能的发挥与完善,坚持群众路线,具有强烈的现实关怀。具体表现在:推出司法调解、司法建议、司法便民等能动司法举措;强调让民众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改革完善党外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监督制度;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度,切实解决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对违法犯罪行为“硬治理”与对人民矛盾“软治理”相结合的司法功能定位,尤其是用疏导的方法、群众参与的方法、对话合作的方法的“软治理”,回应的是新时期法治建设中人民群众对司法保障、司法服务的需求。

司法改革应回应人民的新期待

在司法改革的深水区,人民的满意仍是改革者在决心与智慧之间寻求发展和稳定的标尺。未来司法改革应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首先,在方向上坚持司法改革的人民信仰。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对于司法改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未来司法改革应进一步站在人民一边和正义一边,司法公权力应该对人民群众存有敬畏之心。这是不容动摇的方向。人民是司法改革的主人和根本推动力。司法改革如果没有人民意志的引领,只会是碎片化、集团化、部门化的“顶层设计”。

其次,在路径上既要维稳,更要维权,走制度化保障公民权利之路。在民主法治时代,人民是与“民主、自由、权利”联系在一起的,是可以用公民词汇来表达的宪政、法治概念。换句话说,民主法制建设时期的人民不再是一个抽象的政治符号,而是依法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个体、主体。未来司法改革的道路应是从国家“权力本位”(维稳)到公民个人“权利本位”(维权),从重实体轻程序到关注正当程序的渐进改变,并将改革的成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的过程,而不是流于运动式、战役式的改革。

再其次,在方法上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从群众期待的地方做起,满足人民具体、现实的司法需求。司法公权力与公民权利并非此消彼长,而是相辅相成。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凡是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纠正”。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重要指示中亦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未来司法改革在落实的方法上,应当在司法亲和力上下功夫,俯下身去,深入调查研究,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通过自上而下的“体制性改革”与自下而上探索“机制性改革”的双轮驱动,切实落实人民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四项公民权利。通过司法工作“重心下移,保障下倾”,来准确回应人民的公民权利保护、纠纷妥善解决的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公平享有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司法改革坚持人民信仰,走制度化保障公民权利之路,满足人民群众具体、现实的司法需求,是人民话语在司法改革中的自觉与自信,是中国特色司法体系保持生机与活力的法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