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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普通检察官的司法改革期待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4
摘要:司法改革 审判权 检察权 地方化“检察官”这个称谓本身就应该包含荣誉和应有的待遇。她希望通过司法改革,检察官可以从职业本身获得社会价值和荣耀,并且改善生

  【财新网】(记者 罗洁琪)一个乡下老农将田间地头、茶馆酒肆里听到的各种“贪官”传闻,写成材料寄给相关部门,要求查处,因此涉嫌“诬告陷害罪”而被追诉。吴桐(化名)仍然记得,多年前她办过的一个案子。

  吴桐是某市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司法改革,强调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她向财新记者回忆了自己印象深刻的一件旧案。

  “作为公诉人,我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可是,领导不同意。后来,我就提出更换公诉人,退出此案。抗争没结果,最后,我还是硬着头皮提起了公诉,去法庭指证他犯罪”。

  在看守所提审的时候,那位老农问,“什么时候可以放我出来啊?家里还有孙子要我带呢!”后来,他还是被判了有期徒刑。吴桐说,“这句话,让我至今忘不了”。

  在吴桐的办案经历中,这是司法地方化的极端案例之一。长期以来,检察院的人财物依赖地方财政,与地方党政机关存在利益纠葛。所以,地方权势人物插手案件,已是自然而然的习惯。她说,检察官个人的抵抗简直是螳臂挡车,哪怕辞职抗争,也无法改变某些案子的既定命运。

  针对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的体制弊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了未来的司法改革方向,“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吴桐认为,这个改革部署对于解决“地方化”的问题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地方化”的根本原因,还是司法部门的“行政化”。所谓的“行政化”分为外部的行政化和内部的行政化。

  外部行政化是指,在国家的权力格局中,一府两院的地位并不平等。甚至,“两院”被看成是政府的“部门”,检察院没有独立的地位。这种权力格局让检察院不能真正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吴桐说,“现实中的检察院的就像带着高帽子的侏儒”。

  内部行政化是指检察院内部行政官僚式的体制,检察官必须要获得“某某长”的行政头衔,才能改善工资、福利和各种待遇。但是,这些行政级别与其个人专业水平并不等同。

  吴桐说,如果你不服“长官”的“指手画脚”,那你就要努力成为别人头上的“长官”。在这样的氛围下,很多优秀的法律人被行政的指挥棒所奴役,顺着“官本位”体系往上挣扎,“我渴望独立和平静,秉持良知和法律办案子,不需要考虑其他的因素”。

  行政化的官僚体系,容易让检察官失去尊严,甚至违心办案,成为行政体系里面的一颗螺丝钉。这种行政管理的指挥棒造就了检察院里的官僚文化,导致检察官在内部不能独立地表达。

  除此之外,检察院办案也是按照传统的行政审批程序,必须听领导的批示。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疑难复杂案件”。但是,在实际运行中,有些检委会并非业务精湛的工作部门,而是行政色彩浓厚,解决干部行政级别待遇的机构。

  在检察院内部,大量的官员没学过法律,也没办过案,在行政级别到了一定程度的时候,就成了检委会的委员。吴桐说,在她的办案经历中,最怕检察委员会的某些委员提出匪夷所思的问题。

  她认为,“行政化”是比“地方化”更难解决的痼疾,行政官僚制的触角已经深入到司法体系的每个细胞。在既有的检察院模式中,存在大批的行政官僚。如果检察院高度职业化了,那么多行政领导的存在价值是什么?

  “检察官”,这个称谓本身就应该包含荣誉和应有的待遇。吴桐说,她希望通过司法改革,检察官可以从职业本身获得社会价值和荣耀,并且改善生活,不必在专业领域之外谋取资源。

  吴桐说,多年来,很多司法改革措施都以利益之争告终。司法机关要去“行政化”和“地方化”,关键是顶层设计要走宪政路线。

 一个普通检察官的司法改革期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