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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环境下法官的压力及应对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4
摘要:司法改革环境下法官的压力及应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司法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无疑,作为司法改革最直接的参与者,每一位法官都应振奋精神,积极的投入到改革实践当中来。显然,对于广大法官来讲,新一轮改革既是难得之机遇又将会是严峻之考验。在司法改革语境下,广大法官或将承受起更多的压力,担负起更多的责任。比如司法公开方面的舆论压力、审判独立方面的责任压力以及专业知识方面的素质压力等等。唯有及时梳理,认真应对,方能最小化改革的阻力,汇聚起改革的正能量。

  司法公开方面的舆论压力。

  《决定》指出,要“推进审判公开”,“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最新司法解释也采取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指导原则,且要求“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不仅如此,随着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庭审的网络直播和全程录制、执行信息的全面公开都将得以深入推进,法官的审判流程,审判语言和行为、审判结果以及释法说理都将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这种主动找监督的方式无疑会大大加强对法官心证和行为的严苛约束。法官往往会担心自己的一个小失误或者小错误会经过媒体的放大和炒作,在社会上引起不良的反映,从而直接影响自身的形象和职业发展前途。在错误无法绝对避免的现实情况下,更深入地公开意味着更多的“自曝家丑”,法官的职业风险系数将急遽增加。这一方面会强化法官应对“高风险”职业的精神紧张感,不利于法官自由进行心证,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会促成法官养成畏首畏尾的不良习惯,从而影响审判效率。

  审判独立方面的责任压力。

  《决定》指出,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新一轮司法改革更加注重“审判责任制”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具体要求。随着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建立,虽然法官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得以增强,但在有权必有责的约束下,这也意味着法官所要承担的责任将更大。裁判错误的责任也会更加明晰,承办法官无疑会成为第一责任人,个人的职业风险大幅度提高,从而独立审判时的心理压力亦比以往增强。另外,在案件请示汇报的惯性机制下,面对新的改革举措,法官还会产生诸多“不适应症”,比如在承办具体案件时不知道该不该继续请示,或者什么样的案件该请示,什么样的案件不该请示等等疑问,如此,难免会影响司法的效率、效果以及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

  专业知识方面的素质压力。

  无论是司法公开的全面推进,还是谁审判谁负责的“裁判责任制”改革,毫无疑问都会对法官个人的综合业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现代化的录音录像设备将法官在庭审时的一言一行都毫无保留地记录下来,致使法官不得不时刻保持警惕,时刻处于精神高度集中的紧张状态,以免庭上出现什么意外,从而被当事人抓住了把柄。难免有法官会说,“庭审犹如一场狙击战,驾驭能力不足很可能会前功尽弃”。而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要求不仅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更是对法官的法理功底提出了挑战。作为司法改革的最主要参与者,法官个人能否适应司法改革的节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官的职业成败,这也导致了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将更加强烈。这些都倒逼着法官不得不竭尽所能的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敢于真诚面对问题,才能在冷静中寻出解决问题的良策。无论是司法改革决策层,还是法官自身,都应该积极抓住此轮改革的机遇,勇于迎接挑战,将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难题一一化解。

  要着力加强公开能力的培训,提高法官的媒体素养。要广泛开展法官媒体素养的全员培训,通过对基本的信息传播规律和媒体舆情规则的知识传授,帮助法官尽快树立起强烈的媒体意识,把握住司法公开的主动权。要建立法院与网民、媒体的信息互动平台机制,及时发现总结公开的风险节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沟通和提前介入,预防“小事拖炸”的严重后果发生。还要积极与媒体建立起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主动引导媒体多从正面宣传法院活动,慎重报道法院的负面新闻,从而减缓法官的媒体舆论压力。

  加强独立意识的培育,提高法官的担责能力。认真组织法官深入学习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精神旨要,引起法官在思想上对独立审判改革的充分重视。积极鼓励法官在审判中独立思考,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在法院内部营造出独立品格养成的文化氛围。然后还要完善干警考核评价机制,科学设计责任追究机制,谨慎设定责任范围和责任后果,使法官清楚知悉行为与责任的关联关系。最后则是注重加强包括证据专业与实务在内的相关培训,帮助法官提高证据规则运用水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能力,进而提高法官的独立审判信心。

  加强职业心理的调适,减轻法官的心理负担。改革完善法官职业保障的配套机制,增进法官人性化关怀,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用改革解决改革中的问题。要以法官为主体,着力建设起来法官职业压力的纾解机制。比如可以邀请心理辅导专家开设心理健康讲座或开展心理学专业培训等等,使干警有效掌握与工作相关的心理健康知识,提高自我心理调节的能力。还要主动丰富干警压力排解的形式,比如举办常态化、多样化的文娱活动等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