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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中国司法改革有时是非常大胆、超前的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4
摘要:以下是季卫东教授根据之前的讲座实录进行增补修改后的审订稿:中国司法改革历史:案件流程管理,电脑量刑,舆论监督司法改革的宗旨是确保法官严格按照法律来进行

    以下是季卫东教授根据之前的讲座实录进行增补修改后的审订稿:

  中国司法改革历史:案件流程管理,电脑量刑,舆论监督

  司法改革的宗旨是确保法官严格按照法律来进行公正审判,为此要赋予法官以独立的地位。这是我们的出发点。但是,严格按法律来办案很有可能出现僵化、教条主义、脱离实际的问题。为此不得不有所缓和,对法律教义学进行修正。然而这些缓和与修正势必导致裁量权过大、主观任意性增强的问题。审判的独立有可能助长自由裁量。因此,如何对待法官的裁量权、如何限制审判中的主观任意性,就是司法改革不得不首先面对的问题。当今中国十几年来的司法改革究竟是怎么来处理这个问题的?这里举出三个典型事例加以说明,即案件流程管理、电脑量刑以及舆论监督,正好与法院改革的三个五年计划在时间上存在关联和对应。

  1999年公布的法院改革第一个五年计划,有一项举措非常值得重视。这就是把传统秩序原理中最关键的个人责任制与公正程序的构想密切结合起来,创造了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它的本质特征是对审理程序的各个环节进行追踪监控。在这里,现代司法制度特别强调的程序公正原则被转换成了对审判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数量和质量指标,通过行政技术和信息技术对这些指标进行观测、登记、计算、监控以及考核。在司法改革的一五计划中,这种做法被称为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程序化控制”。这是中国特色很鲜明的制度设计,把程序规则和论证规则变成了详尽的审判质量指标体系,形成了一种行政管理色彩较浓的监控体系,通过责任到人的方式保证指标达成。在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中,对抗性的法庭公开辩论基本上是无足轻重的。这样的改革使法院变得更像一个由流水作业线和合格指标构成的判决工厂,所有安排都围绕质量监督而展开。

  案件流程管理是只能监控指标,却无法监控裁量权。所以,2004年公布的法院改革第二个五年计划凸显了另一种做法——干脆把裁量权完全排除掉。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山东省试行的电脑量刑。作为始作俑者的淄川法院把刑事法的各种规定和司法解释,把所有罪行的各种要件事实和斟酌因素都进行分解和组合,建立数据库,明确归纳和演绎的逻辑关系,设计刑事审判的专家系统软件。在审理案件时,把立案内容输入软件系统,就可以得出一个判决初稿,有法律依据,有量刑建议。电脑量刑的制度设计允许法官对专家软件系统给出的判决内容进行人工调整,但刑罚增减的幅度是有严格限制的,例如加重或减轻的程度不得超过百分之五等等。因此,电脑量刑实际上把法官的裁量权基本排除掉了。这是一个非常大胆的、革命性的、前沿的一个改革举措。其背景是因为在既有的审判制度下,法官的裁量权很大,对判决的主观任意性缺乏有效的制约,导致司法腐败蔓延。于是人们对法官的人脑都很不信任,所以找一个可以完全客观化的电脑来取代人脑,用全面机械化的方式来排除自由裁量。

  从这个事例来看,中国的司法改革有时是非常大胆、非常超前的。专家系统软件还没有研发多久就投入实用,并且一开始就运用到刑法领域,搞电脑量刑。1970年代中期的时候,美国、俄罗斯、德国都开始尝试设计法律的专家系统软件,研究开发了这么多年,也只是在税法、知识产权法等技术性非常强的领域进行尝试,而且还认为有不少的问题,不敢全面普及,更不敢用于审判。一些律师事务所把这类法律专家系统软件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辅助手段。为什么外国在这个问题上如此慎重?因为司法涉及人的财产权保障和人身自由,涉及生杀予夺的关天大事。因为法律专家系统软件在技术上存在非常多的难点,例如日常语言的多义性问题、法律推理的逻辑结构极其复杂的问题、判决涉及人权和公正的价值判断,等等。即使不深究法律专家系统软件编制上的技术难点,运用上的后续效果和制度上的连锁反应也是重大而且影响深远的。

  首先,电脑量刑不得不立足于一个纯粹法律实证主义的前提,排除了对具体事实和情境进行实质性判断的余地。其次,现代审判中至关重要的抗辩也失去了存在空间。甚至也不需要围绕案情的法律推理,这样也就使得法律解释学无从发展。再者,因为专家系统软件在法律、事实与判决之间形成了类似自动售货机的机制,上诉制度也没有必要存在。因为任何人应用这个软件所得出的结论都是同样的,实际上最后连法官本身也变得可有可无了。由此可见,电脑量刑试图排除法官的裁量权、消除任何主观任意性,但结果却势必导致法官的消亡、审判制度的瓦解,走向法律虚无主义。这样说明中国的既有制度安排确实不能适当定位和有效控制司法裁量权,于是出现了物极必反、矫枉过正的尝试。完全排除裁量权是做不到的。在承认法官自由心证的同时又能保证司法的客观和公正,需要一系列精致的制度配套条件。如果缺乏这样的配套条件,排除裁量权的举措又不可能见效,裁量权的滥用反倒会变得肆无忌惮。无论如何,电脑量刑也是在司法改革二五计划期间推出的一种很有中国特色的尝试。

  第三种举措就是对司法裁量权的监督——舆论监督,民意的监督。因为法院还缺乏充分的信誉,对司法腐败问题社会上存在广泛的不满,我们又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和配套条件来限制司法裁量权,所以只好沿袭传统的思路,加强监督。监督是需要成本的,也存在盲点,所以比较廉价而有效的监督方式就是发动群众从不同的角度来监督,通过四面八方观察的视线所编织的监督之网来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尤其是当代中国当代已经形成了司法群众路线的传统, 而且在民主化诉求比较高涨的背景下,大家又很容易接受司法民主主义的主张,所以在舆论监督方面很容易达成共识。舆论监督在1990年代末就提出来了,但在司法改革的三五计划期间,尤其是2009年之后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把人民的满意度、群众的感觉都当成审判的依据。

  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种很有意思的变化——最初人们试图通过舆论来监督司法权,最后却发现审判不断被舆论所左右,导致了实际上是一时一地的舆论在进行审判的状况。舆论审判,这是非常危险的一种变化。与此同时,还出现了一种很有意思的情况,这就是当群众的意见真正影响司法时,群众自己却突然变得有些不安了。例如前几年有一个成为舆论热点的案件,法院刚开始审理,舆论就意见纷纭。初审判决出来之后,舆论一片嘘声,提出了相反的看法。后来法院根据舆论反应做了调整,改变了判决。但这个相反的判决作出后,舆论又翻转过来了,而且很多人提出质疑:怎么法院能够随便根据舆论就改变了看法呢?由此可见,舆论是随时可变的;舆论希望影响司法,但又对司法的可变性抱有忧虑;舆论之所以不自信,是因为群众对案情以及法律缺乏专业知识,希望司法机构能拿个好主意。显然,司法权如果跟着舆论走的话,必将导致司法信誉的进一步下滑。当今中国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所以现在开始触底反弹。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