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公开现状的实证考察 B0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4
摘要:【内容摘要】 副卷制度的设计初衷是调和公民知情权与国家司法机密权之间的冲突,但其却演变成为司法公开的最大障碍之一,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副卷制度的改革是完善司法公开机制的重要内容。通过走访、会谈、调研上海等地的司法实务人员,发现了副卷制度所

    【内容摘要】 副卷制度的设计初衷是调和公民知情权与国家司法机密权之间的冲突,但其却演变成为司法公开的最大障碍之一,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副卷制度的改革是完善司法公开机制的重要内容。通过走访、会谈、调研上海等地的司法实务人员,发现了副卷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措施。这样可以推进司法在阳光下的运行,实现司法活动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 副卷制度 司法改革 司法公开 实证研究□黄天佳

  2010年,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意外将本该放入副卷的公函放入正卷的事件掀起轩然大波,一时间关于副卷制度的争议甚嚣尘上。虽然时隔五年,但副卷制度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反而成为了司法公开的“遮羞布”。在党中央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副卷制度无疑成为司法改革的着力点。

  一、副卷制度的沿革

  1984年,《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最早涉及了副卷制度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并非强制性,仅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自行决定。随后,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 才明确规定副卷制度。由于其内容包含上下级法院间对于案件发表的观点和意见,因此,非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查阅副卷。而2002至2011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又分别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诉讼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的通知》、《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的若干规定》 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副卷的机密属性以及其中应包含的材料类型。可见,副卷制度从诞生开始,其不宜公开、不能公开等属性不断被强化。
  从副卷制度的沿革来看,其存在的理由如下:首先,副卷中的材料主要是涉及程序性的以及不宜公开的材料。而司法裁判的结果才是司法公开的主要部分,副卷中仅记录着内部评议过程。因此,法院并没有必要将作为裁判思维过程的副卷予以公开; 其次,司法裁判的依据是证据材料,副卷对最终的裁判并无实质影响,其是否公开并不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最后,副卷的机密性并不意味着其绝对不公开,上级法院依旧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来进行查阅。所以,副卷的不公开并不必然造成司法的机密性。

  二、副卷制度的问题:以实证考察为基础

  通过对上海某区法院法官、杭州某区法院法官、宁波某区法院法官、上海某律所律师的走访、会谈以及调研,发现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副卷制度之所以被认为是“灰色空间”与其属于司法机密,且不对外公布的性质不无联系。因此,当前副卷制度已成为了司法公开和司法改革无法回避的问题。副卷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双权”的冲突。副卷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寻求当事人知情权与国家的司法机密权之间的平衡。但长期以来,我们却一直在通过牺牲当事人的知情权来保障国家的司法机密权。这无疑成为了副卷制度最大的问题。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漠视个人知情权,不但背离副卷制度的初衷,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第二,效力位阶的冲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然而副卷制度却对于“公开审判”问题采取的是截然相反的态度,并认为两个“公开”是不同维度意义之上的公开。这无疑与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背道而驰,而且还构成了对作为上位法的宪法的抵触。
  第三,司法机密的范围。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交织,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机关之间通过相互请示等方式对司法裁判进行干预现象时常出现。而这些请示的文件却被放入副卷之中,一律不予公开。这无疑违背了司法权“合法性、自主性、专门性”的要求。

  三、副卷制度完善路径

  现行的副卷制度之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出现这样的困境与现状,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司法机关对副卷制度仅以零星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作为案件归档工作的一个粗略指引,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作为人民法院现行的诉讼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其产生和发展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发展脉络。因此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来完善副卷制度,使其为创造更良好地司法环境服务:
  首先,明确副卷公开的对象。副卷公开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公众公开,还应当把握一定的“度”。建立副卷公开对象区分制度,即对于副卷公开的对象,应当将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区别对待:对当事人副卷全部公开,而就其它公众来说,应当实行部分公开。具体来说,就是在其他公众的范围之内,对当事人亲属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众副卷内容全部公开,而对除上述二者之外的其他公众不予公开。
  其次,明确司法机密的内容。副卷制度的规定大多来源于司法解释,而其中并没有任何对于副卷公开内容的详细规定。这是司法不公开的“留白”。因此,应当细化规定副卷“不公开”的内容,并对公开的方式予以明确规定。这样有助于将副卷当中的暗箱进行披露,接受群众的监督,以此来约束国家的公权力。除此之外,还应当将副卷公开设定成为法院的义务以及增加相应的责任追究条款。这将成为一种固定的行为模式来指引司法机关的副卷公开工作。
  最后,完善相关制度。副卷中存放着案件请示批复、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等材料,而这些材料的不公开却成为我国司法司法腐败的根源。虽然与这些材料相依托的都是我国特色的案件请示制度、合议庭评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等配套制度,但正是这些制度的不完善才引起了副卷材料不合理与不正规。因此,若要公开副卷,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现有的配套制度,从根源上减少副卷公开的阻力。

  四、结语

  副卷制度作为我们司法过程中的重要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不能发挥其应有之义,甚至导致司法公信力遭到强烈质疑。这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副卷制度在当下的不完善之处。随着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的历史时期,及时发现司法公开中制度的弊病,并对其进行合理的改造,有助于确保司法真正地在阳光下运行,提升司法运行的社会效果。全面的将法院的裁判过程公诸于众,让司法在阳光下公正地行使,这才是司法改革与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