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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救者被判补偿,法律为道德托底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3
摘要:■晏扬江苏徐州市12岁少年李鸣鹤,为救落水同伴小旭而沉入塘底。痛失爱子后,李鸣鹤的父母因不满获救者家人“不主动上门感谢,甚至连葬礼都没参加”,将小旭的父

江苏徐州市12岁少年李鸣鹤,为救落水同伴小旭而沉入塘底。痛失爱子后,李鸣鹤的父母因不满获救家人“不主动上门感谢,甚至连葬礼都没参加”,将小旭的父母告上法庭。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获救小旭虽无过错,但要承担“公平责任”,一审判决小旭的父母补偿原告8万元。

这是一起让人痛心的悲剧,少年舍身救人,年仅12岁的生命戛然而止,留给父母的是无尽的哀伤。这是一起让人遗憾的纠纷,别人的孩子为救你的孩子付出了生命,你却连上门感谢、参加葬礼等起码的礼数都没有,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不露面,将世之常理、人之常情抛诸脑后。如果小旭的父母能够知恩图报,尽到应有的礼数,想必这起纠纷和官司就可避免。

这也是一次让人欣慰的判决。现实中,获救者(及其监护人)知恩不报并非个例,人们往往只从道德层面进行谴责——打官司索赔?法律能管道德上的事吗?很多人有此疑问。铜山区法院的判决表明,知恩图报既是一种道德要求,也是一种法律要求,人性冷漠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会受到法律的制约。

法院判决小旭的父母补偿原告8万元,依据的是公平责任原则。该原则指的是,当损害发生,而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这一原则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此案中,虽然小旭并无过错,但李鸣鹤是为救他溺水身亡,这样的人命“损失”若得不到补偿,显然有失公平,作为受益人的小旭及其父母理当作出经济补偿——虽然生命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当生命逝去,便只能用经济补偿来体现公平和道义。

人们常说“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在特殊语境下,这句话并没有错。但要看到,道德和法律都是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两者在弘扬真善美、抵制假丑恶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有所分工又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无论是德国哲学家康德说的“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还是我们常说的“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都说明了一个道理:道德往往需要法律托底,法律常常要为道德做主。法律之上有道德,道德之下有法律,当道德发生滑坡时,法律为其提供刚性支撑;当道德变得面目可疑时,法律为其辨明是非、分清对错。

这是一次法律判决,也是一次关乎道德的判决,彰显了法律正义,也传递了道德观念。鉴于此类诉讼并不多见,所以这次判决具有标本价值——法律为道德托了底、做了主,正是其标本价值所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