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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成深圳法院最鲜明特色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3
摘要:作为深圳改革的重要参与者,深圳法院着眼促进公正司法,增强司法公信,用改革手段破解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

  作为深圳改革的重要参与者,深圳法院着眼促进公正司法,增强司法公信,用改革手段破解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

  为司法改革发挥“排头兵”“试验田”的作用,这是深圳法院从成立伊始就被赋予的使命。改革,成为深圳法院最鲜明的特色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在全国率先破冰

  2014年1月,深圳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改革正式启动。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不同工作性质,构建人员分类的制度框架。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其中审判辅助人员划分为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四个职类。根据法官职业特性,构建独立的法官管理体制。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对法官实行员额管理。

  按照市委统一部署,2014年6月底,全市法院基本完成改革,共有1072名具有法官身份人员选择了法官岗位;自2014年7月起,法官薪酬待遇等职业保障已按新的政策标准执行。通过改革,摆脱了沿袭多年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深圳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起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制度模式,成为全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中最先落地的试点法院。

  启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突出法官和合议庭的办案主体地位

  2013年10月,最高法院确定深圳中院为全国首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

  2014年9月,深圳中院在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化改革的基础上,启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完善审判权力运行基础理论,率先提出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三权”权力配置理论。突出法官和合议庭的办案主体地位,体现“让审理者裁判”。合理界定独任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职权范围,除法律和司法解释等明确要求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理并裁决。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不再签发未参加合议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实现审判权力与审判主体的统一。

  前海法院:为自贸区和合作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2015年1月28日,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揭牌成立,一年来,该院以推动综合性司法改革为工作主线,充分发挥机构设置新、运行机制新、人员管理新的突出优势,深入推进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审判权运行机制、司法人员管理体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机制等方面的改革。经过一年的改革探索和实践检验,前海法院在司法改革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以审判团队为中心的审判组织构架,有效遵循了司法规律,突出了法官中心和庭审中心,保证了法院司法职能的有效发挥。同时,该院结合区域实践制定《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为自贸区和合作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编辑:sfedito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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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