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沃森生物: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6年06月22日 21:01:35 中财网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C0098号 致: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沃森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沃森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云南沃 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16年6 月2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合称“《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云南沃 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 贵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云南沃 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4. 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及授权委托书 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 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 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 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的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 年6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昆明市高新区科园路99号鼎易天城9栋A座17 楼贵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 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1日下 午15:00至2016年6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李云春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6年6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709,978,973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50.568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50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835,566股,占贵公 司总股本的0.985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 《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1名 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其中就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 《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23,808,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6,169,395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 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独立董事朱锦余先生、万宗举先生、邓志民先生在会议上做了2015年度述 职报告。 2. 《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23,808,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6,169,395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 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3. 《201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23,808,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6,169,395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 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4. 《2015年度财务结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23,808,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6,169,395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 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5. 《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23,808,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6,169,395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 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6. 《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23,808,239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比例的99.9991%;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比例的0.0001%;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比例的0.000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6,169,395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 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7. 《关于201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3,808,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6,169,395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 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8. 《关于疫苗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用途部分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3,808,739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比例的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比例的0%;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比 例的0.000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6,169,895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以 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 决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3,808,239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比例的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比例的0%;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比 例的0.000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6,169,395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以 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 决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10.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3,131,149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比例的99.9056%;反对677,59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比例的0.0936%;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比例的0.000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492,305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685%;反对677,59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7%;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对 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 查验,并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 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俊_______________ 殷长龙__________________ 黄晓静__________________ 2016年6月22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