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春5月13日电(记者吴昊)吉林省检察院近日出台《吉林省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权清单》《吉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独任制办案实施意见》《吉林省检察机关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在推进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司法改革“规定动作”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检察人员的责权、办案程序、问责机制,为司法改革做好“精装修”。 吉林省是全国首批7个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自2015年4月起,吉林省法院、检察机关推进了“优中选优”的司法员额制、“重塑办案流程”的司法责任制及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改革后新体制的运行需要更具体的制度、文件加以完善。吉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陈凤超介绍,新出台的这些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后各级检察人员办案的责任和权力。推出了包含检察长、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承办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在内的全主体“责权清单”,同时建立检察长直接办案、检察官独任办案、办案司法档案等3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主体明确、责权明晰、归责合理、问责严格”的司法责任体系。其中专门针对检察机关工作特点提出了“积极责任”“消极责任”,明确了不同类型案件的办理中谁有权、谁有责;办案的程序;出现问题后的问责等。 自进入试点省后,吉林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吉林省检察机关一线办案人员增加25.4%,效率提速明显,办案周期缩短,平均案件瑕疵问题下降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