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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第二波:跨区设立法院、检察院改革提速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3
摘要:人民网人民眼光12月4日报道一项在司法改革方案披露之初被视为亮点又被认为前路漫漫的改革,如今被大大提速。这项改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被称为“探索

人民网人民眼光12月4日报道一项在司法改革方案披露之初被视为亮点又被认为前路漫漫的改革,如今被大大提速。


  人民网人民眼光12月4日报道一项在司法改革方案披露之初被视为亮点又被认为前路漫漫的改革,如今被大大提速。

  这项改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被称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被称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这项改革写进了党的文件,但也不一定能短期实现,因为文件中写的是"探索"一下”,三中全会《决定》公布后,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告诉记者。最高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2013年12月在《财经》杂志撰文,也“采用今后15年作为制定与实施的时间节点”来论述这项改革。

  但12月2日,中央深改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虽然两份文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仍说明改革已进入制度设计阶段。

  四中全会后至今,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至少有贵州、江苏、内蒙古、安徽、吉林等省区出台了本省贯彻落实四中全会《文件》的指导意见,其中无一例外地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无独有偶,此轮司法改革在6个省市先行试点后,本报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目前已有省份被确定为6个试点之后下一轮试点地区,四中全会提出的“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成为第二波司法改革试点中的重要内容。

  针对这项改革,尽管在现有司法体制下仍任务艰巨,但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在专门化审判组织中悄然开展。

  对于“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官方和民间似乎存在不同理解。在民间话语系统,学者们多将这一改革作为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举措,视为建立中国审判独立与司法巡回制度的重要步骤。然而,在官方看来,这一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应对中西部地区的司法资源不均,实现司法资源均等化、集约化和更大程度的司法公正。最高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在上述文章中即表述了这一倾向。

  低调运行的汉江中院

  “这项改革在学术界已讨论多年。”陈光中说。

  2004年,受最高法院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组成课题组,起草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学者建议修改稿)。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高级法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种高级法院,但贺卫方等人的建议稿只规定“高级法院设于中级法院与最高法院之间”,而没有按行政区划分类。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藉此为行政区划和司法区划相分离准备条件。”贺卫方的建议稿说明中写到。

  贺卫方在今年初又写了一篇文章,提出在全国设立12家高级法院的设想,每所高级法院以所在城市命名,各辖若干省份。

  但跨区域法院到底是设在最高法院和省级高院之间,还是设在省级高院以下,目前学术界仍存在争议。

  12月2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两份文件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根据司法实践,省级高院设置应该不会变,跨区域的检察院应该设立在地市级和县级,与此对应的是,跨区域法院应该设立在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

  不过,事实上,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在中国一直低调、零星运行。中级法院一般设立于地级市,但湖北省汉江中级法院是个例外。1999年10月设立至今,汉江中院直属湖北省高院管理,受省人大监督,辖区为天门、潜江、仙桃三个省直管市(副地级市)。

  “当时曾有过设立汉江市—一个全新的地级市的想法,但没有建成,倒是先成立了汉江中院”,一名原汉江中院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今年2月的河南省法院院长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年内河南省将设立两个省直属中院。新设立河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巩义市、汝州市、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鹿邑县、新蔡县等7个县(市)的重大案件一审、基层法院案件二审及审判监督工作。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更名为河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济源市、兰考县、滑县、长垣县等4个县(市)的相关审判工作。

  根据公开报道,与此相应,也将设立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及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更名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但从公开渠道看,此后改革再无下文,“今年6月中央公布6个司法改革试点,其中并没有河南”,一名接近河南高院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如此解读。

  专门法院的实践

  “海事法院、铁路法院和即将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都是跨行政区划的专门法院”,10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在《人民法院报》撰文称。

  他认为,上述法院的产生程序、职权、管辖以及法院的管理模式,为下一步设立跨行政区域人民法院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借鉴。苏泽林曾任最高法院副院长。

  四中全会召开后,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至少有贵州、江苏、内蒙古、安徽、吉林等省区出台了本省贯彻落实四中全会《文件》的指导意见,其中无一例外地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些省份甚至提出了先行先试的改革设想。贵州省长陈敏尔在贵州省实施意见说明中,贵州省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庭”。

  2007年,贵州省率先在隶属贵阳的清镇市法院设立全国第一个环保法庭,跨区域审理贵阳市辖区外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这意味着,清镇市环保法庭将按照“两湖一库”的流域管辖案件,这涉及多个县、区。“两湖一库”是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饮用水源的简称,供应贵阳市区120多万市民的饮水。

  贵州省委政研室相关人员的解读文章认为,改革的背景为“随着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人员、资金等流动越来越频繁,跨行政区划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但“我省设立环保法庭审理跨区划环境保护案件的探索,也为实施这项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陈敏尔认为。

  推动环保审判组织专门化,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今年6月,最高法院下发了一份指导性文件,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态系统的管辖模式。

  铁路法院“变身”

  同样的突破还体现在铁路运输法院。去年7月1日起,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正式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其管辖范围为南京市秦淮区、栖霞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

  11月14日,江苏省委书记罗志军在江苏省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实施意见的说明中,提出“我省拟对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职责任务加以调整”,“跨地区办理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环境保护案件、重大民商事案件等”。

  罗志军介绍,目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已先期开展了部分案件集中管辖、人员统一调配等方面的试点工作。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公布的法律文书包括铁路领域的民事、刑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但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布仍只有铁路领域民事和刑事案件。

  南京和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的上级法院是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也面临新的改革。10月27日,上海市高院副院长邹碧华介绍,上海正打算将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整体建制的“行政法院”初步计划由铁路运输法院改造或管理。

  目前,司法改革正在深入,今年6月上海市试点方案率先获得中央批准后,11月中旬,广东、青海两省方案也获得中央批准。事实上,权威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已有省份确定为6个试点之后下一轮试点地区。

  在4项基础性改革之外,第二波司改试点附加了四中全会提出的新内容,“比如贵州提出了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江苏提出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以及两地已积累起先行经验的“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

  (综编自21世纪经济报道、经济观察报) (来源:人民网-文史频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