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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公开的意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3
摘要: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公开的意义;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公开的意义;细览页;

  司法改革背景司法公开意义

  鹿梦吟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和最终目标,而这种公平正义又应当是通过司法公开和使社会公众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公平正义。非公开不足以彰显正义,非公开不足以保障公平。因此,司法公开是法治国家司法机构活动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律的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可靠制度保障。我国《宪法》第 1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在当前深化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司法公开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应当得到充分的阐述和认识,即它不仅仅是为回应当事人需要而采取的一项具体程序要求,而且是按照司法内在规律,尊重司法特性,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和突破口,是推动司法改革的重要制度建构。

  一、司法公开是司法活动的性质和内在规律的要求

  司法是由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实现定分止争,扬善抑恶,维护法治,昭显正义的活动。其目的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其方式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来解决争议;其手段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具有强制性的司法权的行使(包括审理、判决和执行等手段);其主体是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司法的目的、方式、手段和主体决定了司法的性质,即独立的司法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分止争,实现正义的特殊活动。法活动具有三项要素,即专属的国家司法权、定分止争的功能和实现正义的价值追求。而这三项要素都决定了司法活动必然要遵循司法公开的原则。

  首先,司法不同于其他形式的纠纷解决途径,是运用国家司法权解决社会纠纷和宣扬正义的特殊场所。国家司法权具有权威性、公共性、专属性、决断性和独立性。权威性指国家司法权具有高于所有其他解决纠纷的人和机构的权威,由特殊的机构行使,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公共性指司法场所对社会公众开放,国家司法权是社会公器并对公众负责。专属性指国家司法权只能够由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机关来行使,其他机构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行使司法权。决断性指司法权的主要功能是在纷繁复杂的利益纠葛和冲突中明断是非,决疑断案。独立性指司法权依法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司法权的所有这些特性都决定国家司法权必然是向全社会公开透明的权力,其运行方式必然是摆脱各种利益和权力干预在阳光下的运行,其作用不仅在于使当事人清楚地了解判决的来龙去脉和理由,而且还在于向社会中所有人宣传法律和传播正义。除了公开,司法活动就没有其他方式能确保其自身的性质和维护其运行规律。也就是说,司法权只有在公众的注视和监督下,才能够摆脱所有利益、权力和团体的干预而独立依法运行,作为社会的公器,惟有公开才能够真正获得基于民心的公信力并得到当事人和全社会的尊重。

  其次,定分止争是司法的主要内容、功能和目标。司法平台上的定分止争不同于所谓“私力解决”或其他机构参与的调解或仲裁等纠纷解决模式,不能够采用私下或封闭的方式,而必须在特定公开的场所,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解决纠纷。其他渠道已经处理过的纠纷也可以因当事人的不服而寻求司法的最终裁决,或是得到司法权的认可而具有法律的强制力。这是一个公开的竞技场,竞争者必须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形式和规则来进行理性的竞争,摆脱了各种利益纠缠和权势影响的独立司法权是公正的裁判,纠纷解决的全过程都要置于社会公众的注视和监督之下。唯有如此,司法的竞技场才是最公平的也是最高级别的竞技场。

  其三,正义是社会共同追求的最高价值,实现正义是社会赋予司法的终极目的。按照柏拉图的说法:“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也就是各得其所,各守其份的良好社会秩序。正义是社会的价值,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高准则,是社会中每一个人和团体都追求的目的。作为社会化的价值,正义必须要通过公开的形式和渠道实现,即正义只能是公开的正义,而非遮蔽的正义。司法作为正义的化身,当然也必须通过公开的、宣示的方式来实现正义,而非通过遮蔽或掩盖的方式实现正义。况且遮蔽或掩盖的方式也不可能真正实现正义,而只会损害正义。

  如果上述司法的性质决定司法必须是公开的,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也进一步揭示了司 法公开性的必然性。司法活动是去伪存真,查明真相的过程;是辨明是非,伸张正义的过程。而去伪存真最好的办法莫过于查证事实真相,使事实大白于天下;辨明是非的最好路径莫过于适用公开统一的法律规范决疑断案,让不同的诉求和主张在公开的程序中相互交锋,使曲直尽显,肌擘理分;伸张正义的最好场所莫过于公开扬善抑恶,弘扬正义的司法舞台。司法的规律决定,对事实的查证、对是非的分辨和对正义的昭示都必然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正义只有在公开的程序中和方式下才能够昭示天下;司法机关只有在向全社会公开的制度框架下,才能够保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以理服人,依法断案,才能够成为正义的化身和社会的支柱。

  反过来说,如果司法活动在暗箱中操作甚至“私相授受”,就会导致出现种种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审判的现象,甚至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人们就有理由质疑审判的公正性和判决的合法性。当前我国司法中也确实存在种种对司法机关办案不正当干预和司法腐败的现象,因此,在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建立和完善司法公开的各项制度,是具有强烈现实性和针对性的改革措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从一个侧面说明司法公开对于排除对司法的违法干预的遏制作用。

  综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公开是司法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律的要求,是司法实际经验教训的总结,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具有强烈现实意义的改革举措。

  二、司法公开的主体与对象

  梳理司法公开的主体与对象有助于明确司法公开的内容、程序、作用和具体要求,从而有助于设计司法公开的具体制度和制定相应规则。

  (一)司法公开的主体

  司法公开的主体是负责审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和法官。由于司法的性质和特殊规律决定司法必须公开,司法机关公开审理案件就不仅是其权力,而且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的义务。也就是说司法公开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选择动作,而是必须进行的规定动作,是司法机关和法官职责的要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