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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法律事务压力亟需化解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2
摘要:地方政府法律事务压力亟需化解 -评论频道-和讯网

  近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

  从理念层面来看,该意见不仅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一脉相承,也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设立公职律师精神的具体落实,其对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提高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无论是自贸区建设、“互联网+”推广还是各项试点工作,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金融、外贸还是互联网领域,政府机关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法律事务压力

  因此,提升不同领域法务专业化水平变得日益紧迫,吸纳专业领域的法律人才作为公职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政策拟定解释及推广、具体法律实践问题的处理服务都日益重要。该意见的出台,对于提升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亦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律师顾问制度并非我国首创。作为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的公职律师,在国外又被称为政府律师或官方律师。虽然有着私人执业、单独法律顾问体系或者隶属公务员的身份制度异同,但其工作大都为参与规范性文件的拟定、起草、审议及修改;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及建议;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宣讲及援助等,展现出更多的公共服务性。

  不可否认的是,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上述工作很多都由人大或政府法制机构履行,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顾问制度属于多此一举或者无足轻重。一方面,律师顾问制度能够为相关法制机构提供更加专业、更加微观和细致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律师顾问制度相对而言无身份限制,能够更灵活吸纳相关领域的法务力量,更具灵活性。

  《意见》还对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作出明确规定。如果依照规定应听取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如果因为未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律师的意见一旦被重视,对于各级政府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在无形中也监督和制约了权力,防止了权力的滥用,预防和杜绝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但这并不意味着推行律师顾问制度可以任意为之,就目前存在的相应制度来看,推行律师顾问制度更应规范先行:首先就是规范理念,确立公共服务的理念,这就需要与功利性的个人执业理念、聘请式的雇主服务理念相区别,其各项工作的开展都需紧紧围绕服务大众的总目标运行,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通过法律服务实现福祉最大化,防止出现为立法部门利益化背书。

  当前地方立法从数量上并不缺乏,但质量水平不高普遍存在,不仅存在不少与上位法冲突甚至矛盾的情况,还存在超越立法权限进行立法的情况。质量不高的根源不仅在于专业水平的相对匮乏,也在于地方性利益的驱动,这显然于一定层面割裂了法律统一,不利于法治前行。因此,推进律师顾问制度,规范理念需摆在首位。

  其次,要构建规范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准入资格及条件,相关人员的遴选、聘任、培训及晋升进阶制度,这些无不需要构建相应的规范体制。比如就法律共同体构建层面而言,从公职律师人员选拔来说,要对法官、检察官流动的相关限制条文,对于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能兼任执业律师的相关条文,进行及时修订。

  最后,建立奖惩机制、独立职业保障等配套规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离不开对其提供服务的评价,缺乏相应的奖惩机制只会形成新的人才禁锢,甚至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情形,这显然有违吸纳优秀法律人才的初衷。

  同样,没有独立的职业保障机制,在立法出现区域性山头主义、执法出现部门利益化的情况下,公职律师能否坚持法律统一、能否维护公平正义,这或许也将会是一个问题。

  (作者系时评人)

(责任编辑:张功成 HN092)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