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评论员 付克友 近日,深圳两名女孩逛街被公安民警查验身份证,后被强制传唤的事件,引发公众关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解志勇表示,在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的执法行为中,“法律没有授予公民拒绝被查验的权利”;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旭表示,国家设立身份证制度的初衷,“首先是为了在维护公共秩序时去确认你的身份”,你的身份证是“你配合国家确认自己身份的一项义务”。 两位专家是在回答身份证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什么国家要给公民身份证?它到底首先是一种权利,还是首先是一种义务?但这本身是个伪问题,相关言论也是对法律的曲解。 的确,配合依法执法的警方查验身份证,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但是对公民来说,有义务,就必然有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不可能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也不可能义务高于权利。 身份证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这一句话是完整和统一的,而不是像专家说的那样一分为三,还分先后主次——“第一是为了有效证明你的身份,第二是保护你的权益,第三才是方便工作生活”。有效证明身份,就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正是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才有公民配合警方查验的义务。 法律的确没有授予公民拒绝被查验的权利,但是,法律首先对于警察查验的权力进行了约束,规定了可以查证的五种情形,以及相关的执法程序。对公权力而言,法无规定不可行;对于公民来说,法无规定即可行。在那五种情形之外的公民权利,当然没有必要再由法律来授予。 比对法律曲解更严重的,其实是专家对于民意的曲解。 关于身份证查验,民众关注的重点其实一直都不是要不要查证、该不该查证,而是在查验过程中如何规范执法的问题。在深圳女孩事件中,正如深圳宝安公安分局局长周兆翔道歉时说的那样:“除了不文明,还有羞辱人格……”而最新的事件是,东莞某男子误闯执法现场,没带身份证被打断7根肋骨,规范执法问题再次成为焦点。 进一步地,警察是否规范执法,甚至可能与身份证无关。看起来,这些不规范执法,是因身份证而起,但实际上和其他一些地方的不规范执法是一回事。所以,最近公安部才强调,坚决整治、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公民配合警方查验身份证与警方的规范执法,是一个硬币的两个侧面,是相辅相成、利益一致的,都是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专家大谈单方面义务,不仅失去焦点、避重就轻,而且有把警民关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之嫌。不是说专家要去迎合民意,但是专家至少不应曲解民意,更不能在警民关系的伤口上撒盐。毕竟,法律也没有授予专家曲解法律和民意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