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 民警拒绝查询处警记录 6月13日下午3时许,记者随同律师尤宝柱一同来到北小营派出所,要求查看派出所当年调查周电军一事的处警记录及所开证明的存档等具体细节。 一名姓王的值班民警表示:“4年了,这个期间变化太大了,我们的领导、民警都有变动,所长都换了三四任了,肯定不好查。肯定保存不了那么长时间。” 律师随即要求面见负责查询电脑系统的工作人员或相关领导,被该民警以“负责人也不好查的,时间太久了”为由拒绝。 记者问:“处警记录及派出所里开出的证明是否有纸质档案存档,可否联系相关负责人查询纸质档案?” “有没有纸质档案这个我不好说,负责的人不在。”民警说。 当记者询问开类似周电军一事的证明的程序及流程,是否需要写处警记录时,王姓民警回答:“每个所长规定的不一样,有的严,要是管得严的肯定都得写上,现在应该都要写处警记录、写处警民警的名字。” 律师告诉民警:“承办周电军一案的法官此前曾多次联系派出所,要求提供处警记录、证明存档等,但派出所说电脑升级等原因查不到处警记录,纸质档案也找不到。”王姓民警则表示不知情。 观点 原告律师:质疑派出所证明合法性 周电军的代理律师尤宝柱对派出所证明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表示质疑。 “按照证明上写的日期,也就是说周电军出事当天,派出所就开出证明否认周电军是水泥厂员工,这样做的目的和意义何在?按照常理,应该是发生纠纷或者诉讼后,水泥厂才会找派出所开证明,落款日期不应该是当天。”尤律师说,该证明仅写了“经查”二字就作出了判断结果,那么民警何时接到谁的报案、何时处警、如何调查的、是否有调查笔录等、是否有询问当事人、办案民警是谁等都不清楚。“周电军出事后马上被水泥厂老板派人送到医院进行手术,在ICU病房抢救了两三天,这期间和之后都没有民警联系过他,调查难道不需见受害的当事人吗?”尤律师说。 法学专家:此证明不应由派出所出 针对派出所对周电军事件开出的证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表示,这不属于派出所的业务范围,派出所也没有这样的职责和能力去证明。“如果对此事有争议,应该通过劳动仲裁部门或者法院来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姜颖说。 此外,姜颖认为,“如果运达欣公司仅给周电军上了意外保险,那么还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谁工作,受谁实际管理,谁发工资,这3点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因素。” 姜颖告诉记者,“此案中,饭票可能难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工友的证人证言是完全可以的,仲裁不能一味地否认这样的证据,当然有多种证据来印证是最好的。” 姜颖认为,水泥厂向周电军支付报酬的证据、用工期间,水泥厂给工人发放的通知、劳动手册、工作证、工作服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比如还可以像有些法院和仲裁机构一样,让周电军说说所在的企业坐落在什么地方、它的方位、具体的办公室的安排,公司的领导人、负责人是谁等等这些,包括内部机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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