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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刑事证据文明论坛在山大举办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2
摘要:本报讯 通讯员吴梦 6月18日,“齐鲁刑事法论坛第十二期”在山东大学法学院举行,此次论坛的主题是《秦汉刑事证据文明——以出土简牍文献为考察依据》。论坛由山东

本报讯 通讯员吴梦 6月18日,“齐鲁刑事法论坛第十二期”在山东大学法学院举行,此次论坛的主题是《秦汉刑事证据文明——以出土简牍文献为考察依据》。论坛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长军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琮军主讲,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照信、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副处级检察员茹辉担任评议人,同时出席论坛的还有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士元和冯俊伟博士。

原标题:秦汉刑事证据文明论坛在山大举办

本报讯 通讯员吴梦 6月18日,“齐鲁刑事法论坛第十二期”在山东大学法学院举行,此次论坛的主题是《秦汉刑事证据文明——以出土简牍文献为考察依据》。论坛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长军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琮军主讲,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照信、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副处级检察员茹辉担任评议人,同时出席论坛的还有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士元和冯俊伟博士。

张琮军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秦汉刑事证据制度具有深入的研究。

本次论坛张琮军主要从三个方面对“秦汉刑事证据文明”这一主题进行了阐述。首先,介绍了客观性刑事证据规则。张琮军认为,秦代经过商鞅变法,在司法活动中重事实、重证据,其证据运用制度主要表现为案件断决过程中重视口供。

其次,阐释了秦汉刑事证据制度对后世的影响。张琮军认为,秦汉开创的综合性刑事证据理论原则,经过唐宋朝的充分发展,其客观性倾向进一步增强,主观性倾向有所弱化,具体而言就是物证、勘验取证发挥的作用不断增强,口供的地位逐步下降,并引用了《洗冤集录》中的一些勘验取证经验来加以论证。

最后,张琮军通过两个具体案例——《奏谳书》“得微难狱”和《奏谳书》“毛诬讲盗牛案”来分别说明刑事证据在诉讼审判环节和乞鞫复审环节中的具体运用,进一步分析了秦汉时期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