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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建议建立救护人重大过失限额赔偿制度

摘要:法制网1月11日讯 此前在微博引发热议的“南航生死间”当事人张洋近日在深圳大型思辨性公益普法平台“民断是非”活动现场讲述了他在南航生死一线的急救经历。 张洋是辽宁广播电视台广播新闻采访部主任,2015年11月9日他在南航乘机期间突发重症,飞机落地后

法制网1月11日讯 此前在微博引发热议的“南航生死间”当事人张洋近日在深圳大型思辨性公益普法平台“民断是非”活动现场讲述了他在南航生死一线的急救经历。

张洋是辽宁广播电视台广播新闻采访部主任,2015年11月9日他在南航乘机期间突发重症,飞机落地后空乘与救护人员无人愿意搀扶。救护人员和空乘因急救责任问题争吵不休,使得张洋无辜忍受了长时间的剧痛。张洋说:“我的这个经历其实要给院前急救改革敲响一个警钟,希望深圳能把院前急救改革推到最快、最先进的位置,为全国医疗急救改革作出表率。”

此次由深圳市法学会等单位在1月9日举行的“民断是非”活动现场,多名深圳法律界人士围绕紧急救护造成伤害应不应当担责这一主题分为正反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在此之前,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于1月4日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这一规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针对这一规定,正方观点为紧急救护造成损害应当担责。正方认为,紧急救护造成损害,在法律上是紧急避险行为。救护人为了保护被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得以造成被救护人身体损害,所以紧急救护造成损害具有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救护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救助人损害的,紧急救护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而反方则持有不应担责等观点,认为紧急救护是无因管理,施救者并没有救助的义务,而且是免费的、无偿的;反观被救者来说,他是受益者。从公平的角度,我们应该予以鼓励、予以支持,哪怕他有过失,哪怕给被救人造成损失,我们都应该予以谅解、予以包容,从而让施救人更加放胆地施救。

在活动现场,包括人大代表、深圳市急救中心代表等各行各业的15名大众评审员中,有14位支持反方观点,认为施救应当免责。

对此,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所长李朝辉指出,不少国家都有《无偿施救者保护法》,而在欧洲部分国家,不施救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从施救数据来看,美国达到了50%,法国有30%,中国则仅有5%。李朝辉认为,紧急救护应当建立一个损害免责的制度,让大家敢做好事,同时全社会也要提高救助的专业化水平。

深圳律协医疗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庹明生则认为,深圳应建立紧急救护基金制度,同时建立救护人重大过失限额赔偿制度。根据紧急状况救护人是否存在过失的不同程度,将救护行为分为:适当、基本适当、不适当三种。救护行为适当的,救护人不承担责任;救护行为基本适当,免除救护人责任,由救护基金对被救护人予以适当的补偿;救护人不适当的,由救护人在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由紧急救护基金对被救护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惠珍珍 游春亮)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