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周斌 1月7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谭栖伟受贿案,认定被告人谭栖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4年,被告人谭栖伟在担任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委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取得广告发布权、减免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金、提高建筑容积率等方面谋取利益,谭栖伟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以收受现金、接受代为支付购房款等方式,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43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及孳息全部追缴。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栖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谭栖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其个人所获赃款,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