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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新规:婚姻登记处不得设婚纱摄影、婚庆服务等机构

来源: 央广网 作者:杜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央广网北京12月31号(记者何源)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今天公布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该《规范》首次提出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的人员配置要求;将婚姻家庭辅导和结婚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婚姻登记工作规

  央广网北京12月31号(记者何源)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今天公布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该《规范》首次提出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的人员配置要求;将婚姻家庭辅导和结婚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提出了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补充完善了补领证件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人民法院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为规范婚姻登记进一步提供支撑条件等问题。《规范》的发布,为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行为,维护婚姻登记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

  对此,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就社会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2003年,民政部出台过《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时隔12年出台新的规范,主要是针对哪些新问题进行了修订?

  自2003年9月24日《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实施以来,我国婚姻登记工作更加规范,婚姻登记当事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主要对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内容、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办理程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修订的重点包括:首次提出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将婚姻家庭辅导和结婚登记颁证工作纳入《规范》;提出了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补充完善了补领证件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人民法院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为规范婚姻登记进一步提供支撑条件等问题。

  问:为什么增加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

  原《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没有明确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因此,为方便当事人就近办理婚姻登记,很多地方设置了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特别是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很多地方领导要求将辖区所有婚姻登记管辖权下放到乡(镇),以此作为联系群众、方便群众的举措。婚姻登记工作与群众人身、财产权益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确立以及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债务关系,同时还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需要婚姻登记机关 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大多数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由民政助理兼任,力量不足,人员变动大、更换频繁,导致办理登记随意性大、搭车收费现象和违法违规办理时有发生、办理登记时间无法保证等问题。同时,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无独立办公场所,硬件设施较差,不能实现实时在线登记,没有档案室、档案管理不规范,不仅不能给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便利,更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必须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确保婚姻登记依法依规、便民利民。

  问:婚姻信息化联网现状,什么时候能实现全面联网?

  近年来,民政部门不断加大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力度,自2012年6月起已经实现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已基本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和在线婚姻登记。为推动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2013年开始,我部多措并举督促各地抓紧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并开发了历史数据补录系统,供各地免费使用。目前,全国基本完成了现存的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有身份证号的历史数据补录工作,部分地区完成了建国以来现存历史数据的补录工作。为进一步提升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水平,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实时在线联网登记、历史数据补录、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核证等方面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问:有媒体报道婚姻机关乱收费、搭车收费等现象,民政部将有哪些措施来治理?

  民政部2004年下发了《民政部关于严格制止借婚姻登记乱收费的通知》(民函〔2004〕83号),明确规定:坚决取消任何非自愿收费服务项目和各种搭车收费,杜绝婚姻登记工作中的乱收费现象,并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推动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解决乱收费、搭车收费问题。

  为进一步解决此问题,新《规范》也提出了“婚姻登记处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等明确要求。下一步, 民政部将结合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婚姻登记机关乱收费、搭车收费问题的调查处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新增了哪些便民措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要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新增了多项便民措施。

  一是要求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二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咨询电话,避免当事人因材料不全而来回奔波,减少当事人等待时间。

  三是允许有条件的省份在辖区范围内跨区域为当事人补领婚姻证件,例如当事人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北京市延庆区,但现在在北京市东城区工作生活,当事人可以在就近的婚姻登记处(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结婚证,不必回到延庆区补领证件。

  四是要求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改变了原来结婚登记、离婚登记都在同一区域办理,个人隐私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的问题,切实保护了当事人隐私。

责任编辑: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