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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有关人员自杀责任不能模糊

摘要:鉴于两起事故有关人员选择自杀,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调查更要深入,责任界定更要准确、清晰 □ 张海英 12月28日两条热点新闻都与“事故”“自杀”有关。一条是新华社报道称,深圳光明新区城管局原局长徐某某27日坠亡,公安机关已排除他杀。另一条是据《新京

鉴于两起事故有关人员选择自杀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调查更要深入,责任界定更要准确、清晰

□ 张海英

12月28日两条热点新闻都与“事故”“自杀”有关。一条是新华社报道称,深圳光明新区城管局原局长徐某某27日坠亡,公安机关已排除他杀。另一条是据《新京报》报道,山东平邑石膏矿坍塌事故救援指挥部日前向媒体通报,涉事企业董事长马丛波跳井溺亡。

这两个自杀的人显然都是事故有关人员。徐某某虽已退休,但其在担任城管局局长的时候曾批准了“12·20”事故受纳场,恐怕难逃干系。而马丛波作为另一起事故的涉事企业董事长,自然也是责任人之一。如今,这两位事故有关人员突然自杀,令人叹息也留下一连串问号。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人不应该自杀,更不该在关键时刻自杀。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哪怕要为事故承担责任,也唯有活着才有更多希望。目前,深圳滑坡事故救援仍在进行,很多疑团有待解开,而作为事故受纳场审批者却自杀了。平邑坍塌事故中仍有17人失联,需要马丛波参与救援、配合调查,他却也自杀了。

也就是说,这时候事故有关人员自杀很可能会对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产生不小影响。那么,这两个人为何要自杀?是畏罪自杀吗?这些事故还没有到追责定罪的时候;是因为愧疚而自杀吗?按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是忏悔的最好方式。因此,在处置两起事故的同时,还应该调查这两人自杀的真实原因,给社会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对于这种特殊人物在特殊时间的自杀行为,很多人不免有这种担心,自杀之人会不会一死百了?即对他们的责任会不会不再追究,因为人已死,似乎也无法追究其责任——这或许也是他们自杀的一个原因。但在笔者看来,即便已经自杀,该他们承担的法律责任,仍需要依法承担。

比如马丛波虽已自杀,但其在事故中应该承担的责任调查清楚后,马丛波的名字不仅会出现在事故责任清单上,而且其家人可能要对事故善后承担赔偿等责任。再比如,徐某某虽已死,但他的名字有可能会出现在责任人名单中。换言之,他们要付出个人名誉等代价,还可能会拖累亲人。

当然,以上分析只是笔者的一种猜测,有关方面最终如何对这两个自杀的人进行处理,还有待于观察。需要强调的是,鉴于这两起事故有关人员选择自杀,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调查更要深入,责任界定更要准确、清晰,否则,可能就会有人怀疑会不会把某些责任推到自杀者的身上。

笔者以为,由于短期内就有两位事故有关人员选择自杀,有关部门必须警惕这种现象重演:其一,今后应该建立相关机制防范事故有关人员自杀。比如,对事故有关人员某些异常表现要高度重视,该做思想工作的做思想工作,该进行心理干预的及时进行心理干预。这既是防止生命逝去,也便于事故救援和调查。

其二,调查介入工作要早效率要高。众所周知,一些事故可能涉及职务犯罪,检察机关会介入调查。另外,事故的上级有关部门、公安部门会介入调查,如果提升调查效率,及时采取强制等措施,也能防止或者减少自杀。因为调查不仅是查清原因和责任,从某种程度来说对事故有关人员也是一种保护——防止自杀。

其三,避免自杀的根本之道是防止各种安全事故发生。譬如,在事发之前强化监管监督,如果事故不大可能会发生,有关人员自然没有自杀机会。仅2015年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就发生多起,说明我们的事前监管往往流于形式,如果拿出事后重视的一半“功力”重视事前监管,恐怕也不至于悲剧经常上演。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