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保定(河北)12月29日电 记者周宵鹏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公诉机关指控魏鹏远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1170余万元,另有共计折合人民币13109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魏鹏远当庭表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完全认可,认罪服法。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鹏远于2000年至2014年,在担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基础产业发展司煤炭处副处长、煤油处调研员、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煤炭处处长、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等职务期间,利用主管、负责、承办煤炭项目的职权,在煤炭项目审核、股东变更、专家评审、升级改造、安全改造及煤炭企业承揽工程,以及在催要贷款、推销设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人民币10347.15万元、欧元775.1万元、美元235.2万元、港元40万元、黄金4100克、汽车3辆、房产1套,以及银行卡、购物卡、字画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170余万元,另有共计折合人民币13109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魏鹏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个人及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法庭对被告人魏鹏远的主体身份及职责、具体受贿事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本案有关量刑及涉案财物等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被告人魏鹏远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被告人魏鹏远在最后陈述中认罪悔罪,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完全认可,服从法院的公正判决。魏鹏远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社会各界人士共计80余人参加旁听。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