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2月29日讯 记者刘子阳 记者今天从最高获悉,自今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后,截至目前,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已经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245件,其中民事33件,行政212件。 据介绍,通过履行诉前程序,充分调动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保护公益的积极性。目前,经过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33件案件中,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有6件。 例如,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加工场场主焦某将电镀后的液体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倾倒至雨水沟,电镀产生的废水重金属镍超标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2015年11月6日,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环境基金会发出建议其起诉的检察建议。11月8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书面回复采纳了检察建议,决定近期对焦某污染环境一案提起公益诉讼,并请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此外,通过履行诉前程序,还督促了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目前,经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212件案件中,已到回复期限的148件,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的有118件,占80%。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有关组织回复不起诉或辖区内无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和行政机关逾期未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检察机关正密切关注,做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准备工作。 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规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