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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场所须与审讯场所分离

摘要:□ 法制网记者 刘子阳 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借助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式落地后,一直背负着“是否会被滥用”的担忧。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简称规定),就加强和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法制网记者  刘子阳

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借助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式落地后,一直背负着“是否会被滥用”的担忧。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简称规定),就加强和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作出可操作性规定,确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通读规定,《法制日报》记者发现,出现频率最高的两个词语是“决定”和“执行”。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认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包括对决定和执行两个方面的监督。决定要有依据,执行要讲规范,不能随意决定,不可胡乱执行,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标准不一

司法实践中,谁可以“动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答案是公检法三家都有权力作出这一决定:公安机关可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机关可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法院可对被告人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及面覆盖公检法,检察机关为何要就此专门发布规定呢?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说,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这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赋予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为落实这一规定,最高检将“完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机制”纳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

这名负责人进一步介绍说,发布规定更是检察机关规范自身司法行为的需要。检察机关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相关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具有积极作用,比如推动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等,但是也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严禁变相羁押

有人曾担心,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过程中可能出现变相羁押嫌疑人、被告人等弊端,规定对此作出严格限制。

据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介绍,监督“决定”的重点,主要是看决定机关(部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规定同时要求,进一步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无固定住处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监督“执行”的重点,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监督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依法保障。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在总则中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生活等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同时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并且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严格自我监督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说,规定体现了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和要求。规定在多个条文中,就如何严格规范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和监督司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这名负责人解释说,规定中有很多“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内容。比如,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侦查部门办理自侦案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将决定书副本和主要证据复印件等材料送侦监部门备案审查;统一由上一级检察院侦监部门对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进行监督;加强对指定居所的现场监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24小时以内,指派检察人员实地检查并填写监督情况检查记录,每周至少对现场进行一次巡回检察;将检察院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行为纳入执行监督范围;严格监督责任追究,规定检察人员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规定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制网北京12月28日讯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