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2月28日讯 记者刘子阳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最高检今天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根据规定,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律师会见、通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执行机关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不派员执行或者不及时派员执行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没有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以及留置室、办案区或者在不符合指定居所规定的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违反规定安排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人会见、通信,或者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律师会见、通信的;诉讼阶段发生变化,新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重新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而未及时作出的;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者变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没有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或者其家属支付费用的;其他违法情形。 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除“其他应当启动监督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外,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要对三种具体情形启动监督,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