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湖南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岳阳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四海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宣判:陈四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 陈四海,男,1959年8月出生,原系中共岳阳市委常委、岳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曾任岳阳市农业局局长兼湖南亚华花板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汨罗市委书记。 2015年1月27日陈四海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立案调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对陈四海一案进行侦查,并于2015年9月30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5年12月25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四海自2000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担任岳阳市农业局局长兼湖南亚华花板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汨罗市委书记、岳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岳阳市委常委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7.5343万元、美元1.9万元、英镑0.2万元,其中未遂422.8449万元。被告人陈四海在主管岳阳市城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工作期间,为徇私情,明知超容积率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与众力楼拆迁费用不能抵扣,滥用职权,导致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3986.2万元未补交,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据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四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记者 傅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