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朋友圈骂同事狐狸精还配发对方照片,是否违法?男子与女友同居期间为女方垫付装修款,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达成还款协议,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七旬老汉与五旬男子吵架“气死”对方,老汉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这些看起来家长里短的民商事案件,“剪不断、理还乱”,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巨大影响。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随着法院对这些案件的公正判决,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人民群众切实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吵架气死对方赔16万 【案情简介】2014年3月6日13时许,50多岁老张和妻子乘坐儿子小龙驾驶的汽车行至只能一辆车通过的较窄路段时,遇到年近七旬、行动迟缓的老王。小龙几次按喇叭示意老王避让,老王索性在路中间站定,阻止车辆通行。 两方僵持不下间,老张和妻子下车劝说,但老王拒绝让行,并走到主驾车门处从车窗伸手拉扯小龙,老张夫妇便和老王吵了起来,言语冲突迅速升级。受到双方羞辱、谩骂后,老张长叹一声、瘫坐在地,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症死亡。几经协商,老王均认定老张之死与己无关,拒绝赔偿。小龙及家人诉诸法院,要求老王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老王赔偿原告丧葬费7476.45元、死亡赔偿金144587.33元、误工费860.3元、交通费108元、住宿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民法通则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老王阻止小龙驾驶车辆通行,不是导致老张死亡的直接原因。医疗机构确定老张的死亡原因为急性冠脉综合症,应按法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结合本案案情,老王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较为合适。 朋友圈泄愤属于侵权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同为某电厂员工,两人平时关系并不好。2015年3月,刘某先后在朋友圈发布陈某照片,并称陈某是狐狸精,勾引自己老公。微信发出后,公司领导和同事对陈某议论纷纷,陈某非常气愤,情绪低落,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陈某认为,刘某的行为破坏了自己的名誉,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在其朋友圈登载致歉声明,向陈某赔礼道歉,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点评】微信作为网络信息交流平台,便捷快速、散播广泛,由于刘某发布的不当言论,涉案信息确容易引发对刘某的猜测,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故刘某的行为侵犯了陈某的名誉权,刘某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同居垫付款分手应还 【案情简介】男青年郑某与女青年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其间,郑某为李某个人所有房屋垫付装修款2.3万元。后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愿意分两次返还郑某垫付的装修款。因李某没有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向偿还装修款,郑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某偿还郑某为其垫付的装修款2.3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付齐。 【法官点评】近年来,婚姻家庭传统观念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改变,非婚同居现象日益增多。郑某和李某所达成的返还垫付装修款调解协议,等同于为分割共有财产所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确认其法律效力。 病父告贫儿不尽孝 【案情简介】87岁高龄的王老汉妻子早已病故,二人共育3子4女,子女均已成家。2009年10月,王老汉骨折住院,出院后瘫痪在床,跟随小儿子生活。其间老人每次住院,均由4个女儿、大儿子和三儿子护理并承担费用,二儿子王二(化名)从未尽过赡养义务。今年10月,王老汉将王二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基本赡养费和医疗费。 【判决结果】法庭调查发现,王二确实家庭经济困难,妻子瘫痪在床需要其照顾,一家人仅靠低保维持生活。法院判决,被告王二每月护理时间不得少于3天,未予支持老人提出的费用问题。 【法官点评】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供养,还包括精神抚慰和生活照料。被告虽暂时不能向原告支付赡养费,但应从其他方面尽到赡养义务,并协助兄弟姐妹照顾好原告。鉴于被告之妻瘫痪亦需护理,综合考虑原告的子女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每月护理时间不得少于3天。 离婚不应阻挠看孩子 【案情简介】2010年8月24日,原告何某、被告蒋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小何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50元,直至孩子18周岁。判决生效后,原告每月现金支付抚养费。后因为原告未给付抚养费,被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原告每月将抚养费划入被告账户。2013年10月2日,蒋某把儿子住院发票给何某,要求给付相应费用被拒后,蒋某便不让何某探望小孩至今。何某遂将蒋某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何某每月最后一个周末探望儿子一次直至成年,被告蒋某应予协助。 【法官点评】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予协助配合。原被告虽已离婚,但是无法隔断父母双方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纽带,父亲在儿子成长过程中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被告不能因为双方矛盾影响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小孩的健康成长。 法制网北京12月24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