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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日方两被告赔偿5500万

摘要:□法制网记者 王 春 □法制网通讯员 王舜毕 近日,亚洲最大、中国唯一的45万吨原油码头被日船撞击致损案,在浙江省宁波海事法院法官长达三年半的艰难审理下,终于画上句号。肇事方伯尼日本有限公司、伯尼国际有限公司赔偿受损方宁波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5500

法院判决日方两被告赔偿5500万

  □法制网记者 王 春 □法制网通讯员 王舜毕

  近日,亚洲最大、中国唯一的45万吨原油码头被日船撞击致损案,在浙江省宁波海事法院法官长达三年半的艰难审理下,终于画上句号。肇事方伯尼日本有限公司、伯尼国际有限公司赔偿受损方宁波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5500万元人民币。

  2012年5月18日11时16分许,日本籍船舶“高铃”(TAKASUZU)轮在靠泊宁波实华45万吨码头过程中,因船舶操作不当,与码头发生触碰,致使码头受损。该码头随即按港口行政机关要求停产。

  事故发生后,应实华公司申请,法院扣押了肇事船舶“高铃”轮,2012年5月31日,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两被告方就涉案事故向原告方提供总额63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并确认被告伯尼日本公司系“高铃”轮的船舶所有人,被告伯尼国际公司系“高铃”轮的光船租船人。随后,法院解除对“高铃”轮的扣押。

  2012年6月27日,实华公司诉至该院,要求判令日方两被告共同赔偿码头修复及停产带来的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协调并组织专家对码头受损程度进行检测、修复方案进行论证。

  针对码头停产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办案法官张华刚介绍说:“这是当事人双方争执最大的焦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设施使用的收益损失,按照停止使用前三个月的平均净盈利计算。由于涉案码头系亚洲最大码头,正式对外开放首航次即发生事故,之前没有可依据的数据可参照”。

  由于双方就码头受损程度、修复方案、停产损失的计算等争议较大。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庭上双方各申请数位专家证人(包括国外专家证人)就本案争议焦点提出意见,经几轮的法庭辩论和听证会,分歧仍然很大。

  考虑到本案涉及标的巨大,涉案码头又是全国唯一的超大型原油码头,停产持续下去将导致天量损失,加上两被告方的母公司又是日本著名航运企业NYK船公司(日本邮轮)。合议庭决定,采用调判结合、双管齐下的方法力推案件快速解决。一方面,主审人起草好判决,提交审委会讨论,做好判决的准备。另一方面,为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合议庭多次召集双方,辨法析理,向双方阐明诉讼风险,为双方逐个分析争议焦点,不断缩小双方差距。调解时,两被告的保赔保险人UK保赔协会的高级理赔总裁两次自英国专程赶来参加调解。

  据了解,涉案码头系中石化与宁波港集团合资建造。宁波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股权占比为中石化与宁波港集团各占50%,码头经营主要由宁波港负责,货源主要是中石化自有货物。该码头2011年10月19日获准外轮试靠泊,2011年10月27日实际投入试运行,2012年5月16日经浙江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对外启用验收合格后正式对外启用。触碰事故发生在码头正式对外启用之后的第三天,并且涉案船舶恰是第一艘靠泊的外轮。事故发生,导致本应通过该码头输送的原油,均被中石化疏导到日照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导致实华公司长期经营收入损失。

  经努力,被撞码头2013年9月20日恢复运营,经过半年多的生产后,法官将采集的生产数据交有关权威机构进行审计论证,今年上半年损失数据报告鉴定出来后,法官又组织双方当事人庭上质证。

  经办案法官反复调查取证以及合议庭的再三评议,掌握了比较全面而确切的损失数据后,法官继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近日,在办案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以人民币5500万元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协议书上签字。制图/高岳

责任编辑:秦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