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宝能系增持万科再施压 独董又辞职更于万科不利

摘要:宝能系增持万科比例已达至23.52%,安邦保险持股比例也大幅增加。王石今日明确表示,不反对宝能系购买万科股票,但不欢迎它收购公司控制公司。安邦不是宝能系一致行动人。宝万大战之际,万科独董又提辞职,宝万之争再度升级。 宝能系在万科停牌前加紧收购

宝能系增持万科比例已达至23.52%,安邦保险持股比例也大幅增加。王石今日明确表示,不反对宝能系购买万科股票,但不欢迎它收购公司控制公司。安邦不是宝能系一致行动人。宝万大战之际,万科独董又提辞职,宝万之争再度升级。

宝能系在万科停牌前加紧收购

据港交所12月22日披露,宝能系旗下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12月15日以平均价19.728元人民币,增持了万科约21.18万股,持股比例已由先前的22. 45%增至23.52%;安邦保险17日也增持万科A股股份约1.05亿股,每股的平均价为21.808元人民币;18日万科停盘前,安邦再次以每股23.551元人民币,增持万科A股股份2287万股。两次共耗资约22.98亿元人民币,安邦所持万科A股的股权比例也随之由5%升至7.01%。但是包括万科H股在内的总股本中,安邦持股为6.177%。

宝能系在步步紧逼,如果宝能系与安邦保险最后演变成一致行动人,则其合计持万科A股达到30.53%,万科独董又提出辞职,新形势下又将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再度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

宝能与安邦若是一致行动人应公告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持股的目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以及业务上的关系等。依万科12月16日的公告,宝能系在持股达到22.45%时,已按《收购办法》前述要求作出了公告,包括其持股变化、一致行动人等基本信息,其一致行动人中并没有安邦保险。依此来判断,安邦保险并非宝能系的一致行动人。

他同时认为,如果安邦保险在事实上是宝能系的一致行动人,但宝能系未将其进行披露,则宝能系违法。无论两者是否最终成为一致行动人,都应依正式公告为准。

持股若达30%将触发要约收购

张远忠说,即使两家已联手,其持股接近29.7%(23.52%十6.177%),还可以继续增持,在此之前,不涉及要约收购问题。

但如果两家继续增持,或者宝能系一家继续增持,无论哪一种情形,只要持股达30%,则已经触及证券法上的要约收购标准。

依据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0%,若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要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说,这意味着如果他们不再收购,则各自持股比例维持不变。不涉及收购要约的问题。如果继续收购,则要进行部分或全部收购要约。在发出收购要约时,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依法载明收购决定、目的、期限、价格等内容,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而且,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等。但被收购人如何应对,法律并没有明的规定。

独立董事辞职于万科不利

据万科22日晚间公告,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海闻的辞职信,海闻表示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特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一职。同时海闻确认,其与公司董事会并无不同意见,亦无任何其他事项需要知会公司股东及债权人。

刘燕说,法律上对于独董辞职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所以独董自愿辞职不违法。至于其辞职的原因,外人不知,但这不是重点,事实是应正视他提出辞职会带来什么。但是,在宝万之争正在进行时,独董辞职至少表面上对万科不利。因为独立董事要在公司关联交易、财务报告等方面发表独立意见,在公司收购如此重大事项上,独立董事本来是应该发表意见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从独董的职责角度分析说,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其职责就是在涉及公司重大利益、重大投资、长期发展等方面做出独立判断,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张远忠说,海闻辞职,万科独董变为3人,万科章程在关于独董方面,只明确其具有征集股东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没有对补选新的独董作出特别规定,只能援引章程关于董事任职与选举方面的规定。选任董事,要经股东大会通过。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法制网北京12月23日讯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