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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商行被骗领536张银行卡案判决

摘要:法制网徐州12月22日电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夏友锋 徐州市铜山区法院今天对受到较大关注的一起利用淘宝网店非法销售信用卡案公开作出宣判(本报11月27日以《利用虚假信息恶意注册淘宝网店》对庭审予以了报道),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购买、出售

法制网徐州12月22日电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夏友锋 徐州市铜山区法院今天对受到较大关注的一起利用淘宝网店非法销售信用卡案公开作出宣判(本报11月27日以《利用虚假信息恶意注册淘宝网店》对庭审予以了报道),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购买、出售这类信用卡的王星光等六名被告人以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星光、张洋在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大量身份证反正面的照片信息后,交由被告人杨传海,后者利用其系上海华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虚构为其公司员工办理工资卡的事实,采取批量开卡的方式,在上海市上海农商银行朱泾支行批量办理银行卡536张,后为了牟利,伙同被告人梁傲以每张数十元的价格通过支付宝交易的方式卖给被告人杨传海,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此外,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王星光、张洋、梁傲、王星亮在网络上通过QQ、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本人手持身份证的照片等),后再通过他人利用上述身份信息违规办理银行卡,获取银行卡的照片和查询码等信息,然后利用上述信息,在淘宝网注册淘宝店铺并绑定支付宝,通过QQ、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予以销售牟利。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信用卡照片应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对象,被告人购买上述信用卡照片的行为,应属于“购买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并认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且出售、购买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遂依法最初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