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李想 今天上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法庭认定被告人姚木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姚木根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初至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姚木根利用担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皮海如等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收受上述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务共计折合人民币2302.947472万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木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归案后,姚木根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宣判过程中,姚木根的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及新闻记者等60余人参加了旁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