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2月17日讯 记者 张维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15年12月26日-28日举行。教育部今日郑重提醒广大考生,考试作弊行为将被追究刑责。 教育部提醒考生,《刑法修正案(九)》已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相关考试作弊行为将被追究刑责: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教育部提醒,广大考生要提高法律意识,了解法律规定,自觉守法,诚信考试。对涉考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为加大考试违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平公正,教育部今日还公布了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考生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