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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公正判决彰显司法定力

摘要:记者今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已被核准并执行死刑,这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就此尘埃落定。在长达两年多的审理过程中,该案每一环节都引发舆论和公众的高度关注,“复旦大学学生联名为林求情”、“更换代理律

  记者今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复旦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已被核准并执行死刑,这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就此尘埃落定。在长达两年多的审理过程中,该案每一环节都引发舆论和公众的高度关注,“复旦大学学生联名为林求情”、“更换代理律师”、“林森浩亲笔信”等事件,更是成为引发舆论风暴的“台风眼”。各种争议和舆论潮是否会干扰司法判断,是否会引发“舆论审判”……这些问题随着被告人被执行死刑而不答自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在接受《法制日报》专访时说,该案审理过程中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死刑判决彰显了纷繁舆论中的司法定力,维护了法治权威。三级法院的审判法官既重视舆论呼声,又坚决保持了审判独立,做到舆论的归舆论,审判的归审判,为今后正确处理舆论与审判的关系提供了范例。

  死刑判决罪当其罚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学校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学品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次日清晨,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随后因身体不适入院,并被送至重症室急救。当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身亡。

  经警方查明,林森浩因生活琐事与黄洋关系不合、心存不满,遂起投毒加害黄洋之念。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2014年12月8日,此案二审开庭;今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级法院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符合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洪道德说,这不是一起简单、普通的故意杀人案件。在该案中,被告人林森浩利用所学专业知识、利用所掌握技能隐蔽实施杀害无辜者,不论是杀人手段的隐蔽性,还是杀害对象的特定性,都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利用所学专业知识恶意剥夺与自己并无重大矛盾的室友生命,完全破坏了人与人之间最起码的信任与尊重,导致人人自危,整个社会处于恐惧状态,对社会正常秩序具有严重破坏性,这是法律绝不允许的。

  洪道德认为,因为高文化、高学历、高智商的有识之士,对构建和谐社会秩序、建立良好人际关系,肩负有更多的责任,理应释放正能量,但高学历有文化,不是免死免罪的金牌。

  主观恶意有违人伦

  洪道德介绍,依照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核准死刑裁定书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的死刑执行令一般是同时下达的;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这就意味着,本案诉讼程序也彻底结束。然而,两条鲜活的年轻生命换来的惨痛教训需要认真对待,全面吸取。”洪道德说。

  洪道德指出,这是一起残酷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林森浩被判决、执行死刑,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漠视他人生命。林森浩本可有机会挽救被害人黄洋的生命,然而他在长达十多天的时间里,既不提供被害人致病原因,也不表现出自己的异常,眼睁睁看着室友一步步走向死亡。直到公安机关将其锁定并采取相应措施,方才承认犯罪,而此时被害人病情已无药可治,生命不可逆转。

  “林森浩学医出身,本科、研究生念的都是医科,是未来的白衣天使,救死扶伤本是其天职。他不仅投毒杀人,而且见死不救,不仅丧失了医德,而且也有违基本人伦。”洪道德说。

  洪道德认为,对生命的尊重理应是社会公共道德的底线,制止社会道德滑坡,重塑社会道德体系,应该从尊重生命做起。尊重他人生命,同时也是在尊重自己的生命。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负有培育、引导良好社会公共道德的责任,对林森浩判处、维持、核准、执行死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不仅正确适用法律,而且勇于承担应负的社会责任。因此,这是一个适当、准确的死刑判决。

责任编辑: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