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平台内部价格追踪监测机制,这实际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电商平台提供者要求履行管理职责的内涵之一 □ 许 辉 马上就是“双12”了,价格大战又进入了全力冲刺阶段。但其中有多少是真正让利消费者,有多少是先涨后降大忽悠?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对94款“双11”网购商品的价格跟踪情况报告,比较了它们在“双11”当天、11月18日和12月5日等三个时间节点的售价后发现,94款商品中,共有32款仍能以不高于“双11”价格购买(12月9日《北京日报》)。 今年的“双11”对电商而言,又是一个大丰收,仅天猫的总成交金额就达到912.17亿元。可超三分之一商品打折有水分的调查结果表明,有些消费者只享受了购物狂欢的过程,并没有享受到商家所标榜的优惠。 在此之前,相关职能部门就规范“双11”价格先后发声,国家发改委更是明确规定卖家不得使用“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但是事实表明,缺乏强制力的价格提醒书并没有约束好电商价格调整的随意性,有些商家可能短期内满足了降价的要求,也没有违背价格标注的不实语言,但是将周期拉长,其中的猫腻与欺诈行为就一览无遗,不少消费者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冤大头”,有的为自己熬夜抢到的所谓折扣商品还在沾沾自喜,殊不知这样的优惠跟平时并无差别,甚至“双11”过后还能更低。众多的价格水分背后,不知当时共同签署价格承诺的网店经营者是否真正恪守了“诚信守法经营,不售假不刷单”? 要真正防止欺诈折扣,挤干价格水分,还得从创新机制方面下功夫。中消协针对“双11”网购商品价格跟踪情况,提出“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对电商平台价格行为加强监管,建立电商平台价格追踪监测机制”的建议很合时宜,很有针对性,也势在必行。 要建立价格追踪监测机制,必须明确此项机制的责任主体。笔者认为,仅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介入还不够,有必要从三个层面共同推进。当然,政府职能部门对价格追踪监测的公权介入是首要的,这毕竟是对价格虚假行为进行处罚的前提。公众质疑价格执法力度疲软,根本原因就在于价格追踪监测机制的缺失,难以及时收集掌握商家价格欺诈、虚假折扣的证据,最终带来价格执法难、威慑性不足等困境。 其次,电商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平台内部价格追踪监测机制,这实际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电商平台提供者履行管理职责的内涵之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当前电商价格行为并不太规范的情况下,电商平台不能对此置之不理,也不能完全将此问题抛给政府职能部门或电商经营者,而是应该按照“谁家的孩子谁抱走”的理念,对自身平台内部的电商价格行为进行跟踪监测,并依据监测结果对不良商家进行处理,对守信商家予以褒奖,这样对提升电商平台信誉度更为有利。 最后,经营者和消费者也应参与到这一价格追踪监测机制中来。经营者应当留存各时段所经营商品的价格信息备查,以此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消费者要对商家的价格不良行为进行监督,政府职能部门或电商平台在畅通举报渠道的同时,要建立对消费者举报奖励的机制,让消费者能够参与进来、也乐于参与进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