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而亡是小概率事件,但打捞遗体却是专业工作,并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政府部门不应处于缺位状态,理应为死者家属提供基本的打捞服务 □ 史洪举 11月30日下午,四川省攀枝花市市民邓钢明的儿子邓树超跳入金沙江,自杀身亡。12月3日,在金沙江与雅砻江交汇处,邓树超的遗体被渔民发现。邓钢明说,他和妻子前去认尸,渔民却要收1.8万元的捞尸费,后经协商仍然要收8000元,而他家中经济非常困难,拿不出这么多钱,眼睁睁看着儿子遗体浸泡在江中。后在民警协调下,邓钢明付了5400元后,渔民将儿子遗体打捞上岸(12月8日《华西都市报》)。 可以说,近年来,公众对渔民“挟尸要价”事件并不陌生,2009年10月,湖北荆州大学生何东旭、方招、陈及时为救溺水儿童牺牲,后打捞公司打捞尸体时竟然漫天要价,一共收取了3.6万元的捞尸费。渔民“挟尸要价”伤害了死者家属感情,并涉嫌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而类似事件的背后,凸显出在相关领域公共服务及民间公益团队的缺失。 渔民“挟尸要价”事件,固然有违社会公德,让拥有最朴素善良情感的人难以接受。但如果仔细梳理就能发现,很难称这样的做法系违法行为。从法律层面上讲,渔民对于溺水者的死亡并无过错,其没有救助溺水者和打捞尸体的义务。而且,正如打捞者所言,打捞尸体需要一定的技能,需要冒一定的风险,要耗费一定的财力物力。打捞者视工作难度向死者家属索要一定的费用并无不当。只要其要价合理,也不能认为其属于民法上的乘人之危。 当然,尸体属于特殊物品,需要特殊保管、处理,打捞者无权留置,如果打捞者擅自扣留尸体以此索要打捞费用,那么既有违道德风尚,又涉嫌侵犯死者亲属的权利,更可能构成侮辱尸体罪。或者说,打捞者扣留尸体后,为索要财物有威胁、敲诈行为,且情节恶劣,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此事件中,经民警协调,打捞费降为5400元,死者的遗体也已运走,尚不能认为渔民的“挟尸要价”属于违法行为。我们也不能过于苛刻地对渔民的行为大加鞭挞谴责。 此事件暴露的真正问题是,由于溺水者毕竟是少数,打捞尸体又需要一定的设备和技能,各地政府多数没有设置相应的公共服务部门。虽然消防部门称,由消防部门打捞无需收费,但消防部门毕竟不是专门为此而设的服务机构,也未必擅长打捞业务,由其承担此项职责未必能够有效解决公共服务短板问题。退一步说,即便有民政、慈善机构提供人道主义援助,资助部分打捞费用,也不能从源头上彻底解决问题。 溺水而亡是小概率事件,但打捞遗体却是专业工作,并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政府部门不应处于缺位状态,理应为死者家属提供基本的打捞服务,不能让其在失去亲人的同时再陷入孤立无援,无钱打捞遗体的窘迫境地。 具体而言,可由渔政等部门成立打捞团队,为不幸者提供打捞等基本服务。或者鼓励民间热心人士成立公益组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在兼顾成本的基础上适当地收取费用,以避免“挟尸要价”事件的再次发生,成为压垮不幸者的最后一根稻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