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群信息的责任,基本上遵循法律上“不告不理”原则。群主是直接面对群里各种信息的,所以群主对信息内容是第一责任人 微信群是人们在使用移动工具过程中用来传播、分享信息的工具,使用这个工具,就必须遵守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 群主的责任主要是因为他建立了这个群而产生的,群主在建群、运用群进行信息交流沟通时,就要对群里可能发生的违法信息传播有所预见。如果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群主不能对群里的违法信息进行有效管理,等于说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请大家谨言慎行,保我一命”。 12月的第一天,胡天就在自己建立的两个微信群中各发了这样一条信息。 “这不是玩笑话,而是真心话。”面对记者,胡天一脸严肃。 胡天的担忧来自于一则“群主获刑”的新闻。 近日,浙江一微信群主因放任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而被同罪处置。 如今,对于网友而言,各种即时聊天工具几乎人人必备,而且每个人的对话列表里都有不止一个聊天群。自己建群或者加入别的群,已成为一种常规社交方式。不过,聊天群并非法外之地,发生在浙江的案例便是力证。那么,在使用日趋频繁、普遍的微信群中,群主应履行哪些监管责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带着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走访了业内人士。 群主失责受刑罚案例不少 最近,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利用微信传播淫秽视频案。在此案中,被告人谢某是一个微信群的群主,群成员人数长期保持在200人以上。据谢某称,该微信群起初以聊天、交友为主,成员大多是本地人,但不知从何时起,有人开始往群里发淫秽视频,久而久之,微信群竟发展成以传播淫秽视频为主,成员也扩展到了全国各地。 张某在几个月前进群,见群里有人发淫秽视频,便将自己从其他微信群获取的“资源”转发过来。经查,今年8月至10月,张某就在该群上传了121个淫秽视频。作为群主的谢某本该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却并没有阻止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甚至还努力维持“你我共分享”的群状态。 最终,群成员张某因发送淫秽视频受刑罚,群主谢某也因“默许”的行为被判处同罪。法官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张某和谢某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两人认罪态度好,遂分别判处两人拘役6个月,缓刑1年。 谢某并不是唯一一个因为“放任”而受刑罚的微信群主。 今年9月中旬,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浙江首例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案。淫秽视频的主要上传者阮某、群主张某均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15日。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今年1月,张某在担任一个微信群的群主期间,放任阮某等人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累计达451个。 据刑法相关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40个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在此案中,阮某在群内传播淫秽视频76个,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本人虽然并未上传淫秽视频,但身为群主,他有权限把传播淫秽物品的群成员踢出该群。据张某称,他曾将上传淫秽视频的阮某踢出群,但其他人又把阮某拉了进来,之后他就没有再管。 面对“群主获刑”的先例,诸多微信群主在网络上感叹“群主不好当”。 “看来我们这些平常不作为的群主们要多关注群内动态,一旦发现有违规违法的行为还是要及时制止处理,以免自己哪天当了‘冤大头’都不知道。”胡天说。 不过,对于微信群主当“冤大头”的说法,专家则有不一样的看法。 “法院判决是有法律和法理依据的,同时在事实上也是讲得通的。我们要理解群的功能,微信群是人们在使用移动工具过程中用来传播、分享信息的工具,你要使用这个工具,就必须遵守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管是针对传统媒体的出版管理条例,还是针对互联网的大量行政法规,中国的法律要求人们在互联网络传递信息时遵守相应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后果。”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对于微信群主来说,是你把人圈起来,创造了传播分享信息的公共空间。在创建时,法律就已经要求群主有义务对群内信息进行监督。” 此外,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向记者介绍说,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有心无力”并非免责理由 “如此重责,群主担得起吗?” 即使有法律依据,但仍有不少网友发出这样的质疑。 “不考虑群主与群成员在虚拟群组之外的真实身份关联,群主的言行在法律上显然不能代表这个群的全体成员。反过来,如果群主没有主观违法的故意,那么群主可以为群成员之间的信息传播承担法律责任吗?”胡飞的疑虑代表了很多群主的担心。 面对这样的问题,王四新的回答是“可以”。 “在案件中,群主是否存在主观违法故意,可以区分对待。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不管有没有主观违法意愿,群里出现大量淫秽照片之类的信息,群主都有责任,至少有疏于管理的责任或者说导致违法信息扩大的责任。当然,群主的责任和具体传播信息的责任有时会一致,有时会不一致。”王四新解释说,相关法律法规里并没有“群主”这个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任何使用互联网的人、在互联网上拥有相应服务的人,不得传播九大类内容。今年的“账户十条”“微信十条”“七条底线”等都属于规范这些内容的法规。 在登录微信等社交平台后,记者注意到,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群主权限的设置,或许在一定程度上向群主“分摊”了对群组的监管责任,但不同的社交平台对群主权限的设置并不同。比如,QQ群主可以通过身份验证决定谁可以加入,也可以设置一定数量的管理员共同管理群组,但微信群主就没有这样的权限,群内任何成员都可以让自己的好友加入。对于发布违规违法信息的成员,微信群主除了“踢出群聊”,并没有其他有效的约束手段。而对于已经发布的聊天记录,微信群主也无法从服务器上删除。如果微信群内成员过多,面对海量语音、视频、外部链接和图文信息,群主即使想行使“监管职责”,似乎也有心无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