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刘子阳 今年12月2日是第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近日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就今年“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的主题、危险驾驶的危害和预防、文明交通社会共治及相关主题宣传活动等问题,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今年 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的主题是什么?为何设定此主题? 负责人:今年12月2日是第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为“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自2012年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设立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以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已陆续围绕遵守交通信号、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七类违法等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3次主题活动,使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的公众认知度不断提升,带动社会各界共同关注交通安全问题,共同建设汽车文明。 今年以来,相继发生了成都女司机因“路怒”被打、占用应急车道延误伤者救治、北京二环路摩托车飙车等涉及交通问题的社会事件,引发舆论对汽车文明、交通规则意识的热议。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其中,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引起全社会对交通安全问题的再次关注。 基于上述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危险驾驶违法犯罪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并会同文明办、司法、教育、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共同开展了多项主题活动。具体包括与司法行政、教育行政等部门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送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与交通运输部门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为契机,针对在道路上驾驶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校车、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危险驾驶行为共同开展集中整治,同时集中联合宣传、公开表彰文明驾驶先进个人、集体和示范村、学校,广泛展示“好交警”、 “好司机”的故事;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连续推出“全国交通安全日”特别节目,集中宣传力量、拓展宣传手段,在农村地区、客货运输企业、驾校组织开展“拒绝危险驾驶”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我们期望通过组织开展上述活动,进一步弘扬交通安全法治精神,普及交通安全风险防范知识,进一步倡导通行规则意识、守法自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文明交通意识、公共道德意识,抵制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交通违法,抵制“路怒”、不礼让斑马线、占用应急车道等危险驾驶行为,努力形成人人抵制交通违法、人人践行文明交通、全社会共建共享文明交通的良好风尚。 记者:在我国,危险驾驶行为主要包括什么?哪些驾驶人群体中相对高发?哪些危险驾驶行为已被纳入刑事处罚? 负责人:危险驾驶行为主要包括酒后驾驶、追逐竞驶、吸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员超载、闯红灯,以及强行变更车道、强行超车、违法抢行、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等交通违法行为。 据统计,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中,驾驶年龄在6-10年、10-15年和1年以下的驾驶人群体中相对高发。究其原因,主要是驾龄6-10年、10-15年两个群体在具备一定驾驶经验后,对自身的驾驶技术过于自信,而驾龄不足1年的驾驶人主要是安全驾驶、守法驾驶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够。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将醉酒驾车、追逐竞驶等行为纳入了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醉驾正式入刑以来,公安机关严格管理、严格执法、广泛宣传。四年来,全国查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150万起,发生涉及酒驾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 特别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的是,今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又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并且规定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 出台《刑法修正案(九)》,是因为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为较为普遍,部分车辆所有人、 驾驶人受经济利益驱使,追求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多拉快跑,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超速运输,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现实威胁,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极易引发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危害特别巨大,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另一方面,2011年至2014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 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另外,2011年至2014年全国共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5起,其中3起涉及危化品运输。 记者:“路怒”、“分心驾驶”等行为有哪些危害?突出表现在哪些方面? 负责人:除了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外,“路怒”行为(强行变更车道、强行超车、违法抢行、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等)以及开车时接打电话、玩手机微信、抽烟、低头捡东西等“分心驾驶”行为也是很危险的,需要广大群众共同抵制。 我们先谈谈“路怒”。“路怒”即带着愤怒情绪驾驶机动车,俗称“开斗气车”,又被国外称为“攻击性驾驶”,在交通违法行为上表现为强行变更车道、强行超车、违法抢行、占道行驶和不按规定让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路怒”是心疾,既不利于驾驶人的身心健康,又危害他人与自身的人身安全,由此引起的攻击性驾驶行为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扰乱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2015年以来,全国共查获上述违法行为近1733万起,同比上升2.8%。按性别看,“路怒”症中涉及到的男司机约占97%、女司机3%(男:女驾驶人总数比76:24)。 其次,我们再说一下“分心驾驶”。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定义,分心驾驶是指 驾驶时注意力指向与正常驾驶不相关的活动,从而导致驾驶操作能力下降的一种现象。因驾驶人视线偏离或分心产生的注意力不集中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常见且重要的原因,这一诱因在追尾碰撞事故中表现的尤为显著。分心驾驶目前主要表现在日常驾车过程中发生的接打电话、玩手机发微信、低头捡东西等行为。据统计,2014年全国统计的简易交通事故(财产轻微损失、人员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656.3万起,其中由于分心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共有309.9万起,占到全部简易事故的47.22%。2014年,一般以上交通事故中因分心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共有74746起,占事故总数的37.98%,造成21570人死亡,76984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58亿元。2015年以来,共查处分心驾驶违法行为40.3万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 11.1%,可见分心驾驶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