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和维 图片说明:陈赞友和陈剑锋的名字,不仅出现在漳浦县公安局的拘留证上,还出现在了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的告知证人书中。二人既是公安局侦查人员,又是检察院工作人员吗? 一个人能否同时拥有两个公务员身份?公安局的侦查人员可否同时身兼检察院办案人员?这也许是常人依照常理不会提出的问题。然而,本报深度调查组最近在对一起职务犯罪的调查采访中,却发现了如此之事。 2012年发生于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的一起案件的侦办材料中,有两个人的名字同时出现在了公安局的拘留证和检察院的讯问笔录、告知证人书里。 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原漳浦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漳浦县房管处)副主任洪和维最终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判决书显示,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漳州市中院)和漳浦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漳浦县法院)两级人民法院的主要定罪依据,几乎只有被告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以及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漳浦县检察院)承认有但又无法提供的“讯问全程”的录音、录像。 在为期一年的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即将接近尾声时,这起案件显得颇为“刺眼”。 举报信牵出受贿案 整个事件始于4年前的一封举报信。 2011年6月23日,漳浦县阳光龙泉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漳浦县检察院写信举报,称该小区“超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即超出规划的建筑面积——记者注)达4000平方米”,“而规划办在规划验收时竟然走过场,不进行实勘实测,就给出规划验收合格的结论”。 阳光龙泉小区位于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由漳浦县向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阳公司)于2005年至2007年开发建设。 “工程竣工时经面积测算,阳光龙泉小区建筑规模比规划审批面积超出3769.257平方米。经估价,向阳公司应补缴土地出让金人民币1345624元。竣工验收后,向阳公司不仅没有补缴土地出让金,还违反设计规划,将阳光龙泉小区1幢、2幢、7幢六层跃七层的预留孔洞封盖,变为独套销售。”这是漳浦县检察院在受理这起举报后查明的事实。 漳浦县检察院还查明,2007年12月,向阳公司将该小区的测算成果及相关手续报送到漳浦县房管处,申报商品房初始预登记。时任房管处副主任洪和维“明知向阳公司存在上述违规建设行为……却在收受向阳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松辉送款后,违规给予办理,致向阳公司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流失。后又违规办理了阳光龙泉小区1幢、2幢、7幢六层、七层的权属登记”。 “洪和维在办理阳光龙泉小区七幢商品房权属证过程中,自2006年8月至2009年12月先后五次非法收受向阳公司总经理何松辉送款17万元。”漳浦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侦查终结报告》中这样记载。这一数字后被漳浦县法院认定为“15万元”。 2012年8月31日,洪和维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两周后,经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漳浦县公安局对洪和维执行逮捕,并送至漳浦县看守所羁押。 接下来的则是一场两起两落的审判长跑。 2013年3月5日,漳浦县检察院将洪和维起诉至漳浦县人民法院。当年11月21日,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洪和维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洪和维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3月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漳浦县人民法院重审。理由是“原告向被告人洪和维送达起诉书副本时,未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规定,限制了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2015年1月30日,漳浦县人民法院再次认定洪和维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判决结果与前次相同。洪和维不服,继续上诉。 5个月后的6月5日,漳州中院驳回了洪和维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11月12日,漳州中院驳回了洪和维的女儿洪冬华对于该案的申诉,“经审查认定,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之谜 洪和维否认收受贿赂,还提及接受调查时,自己因病需要每天吸氧,因身体实在无法忍受才编造出了受贿的供述。 他的女儿洪冬华对本报深度调查组记者表示,洪和维是在2012年8月26日被漳浦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带走的。在本报深度调查组记者掌握的材料中,洪和维被送看守所羁押前,漳浦县检察院分别于8月29日和31日对其做过两份讯问笔录;洪被送进看守所后,漳浦县检察院对其提审5次。 然而,在漳浦县法院开庭审理时,漳浦县检察院却没有出示在看守所提审洪和维的录音、录像。而正是在看守所5次提审的最后两次中,洪和维推翻了此前的口供,否认自己有受贿行为;之前,他作出的都是有罪供述。 根据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兴许是为了“弥补”录音、录像缺失这一工作“缺憾”,漳浦县检察院向漳浦法院出具了一份颇为奇妙的说明。 这份说明是关于“在漳浦县看守所对被告人洪和维讯问时未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说明”,“证实因漳浦县看守所硬件不足,没有配备相关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情况”。 对于这份说明,漳浦县法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对此,本报深度调查组记者前往漳浦县检察院采访,该院宣传部门工作人员表示“领导今天都在开会”,并收下了采访函。截至记者发稿时,漳浦县检察院并未作出官方回复。 据洪冬华回忆,法院的几次开庭中,只播放过一次由漳浦县检察院提供的讯问洪和维为时30分钟的录像,代理律师曾要求播放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其他部分,漳浦县法院没有支持其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