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汪闽燕 为了规范领事认证工作,维护领事认证公信力,促进对外交往,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外交部于2015年11月19日公布了《领事认证办法》,该办法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以国家名义对文书予以确认的活动,其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为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领事认证机构,包括外交部、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认证。 该办法对领事认证的定义、领事认证程序及效力作出规定,并适用于国内出具的需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和国外出具的需送至国内使用的文书的认证。其中文书包括出生证、结婚证、学历证、原产地证、商业发票、含有非纸质材料的文件等各类证书以及文字材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