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工商部门对网络交易中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力度可能进一步加大。 工商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以下简称《抽检意见》)中,多处突出强调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质量管理责任,且措辞更为强硬,使用“应当”“不得”的频次明显超过“鼓励”。 第三方平台不配合抽检将担责 《抽检意见》指出,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网络商品经营者线上线下销售不合格和假冒侵权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拒绝工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 《抽检意见》强调,涉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当移交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处理。要将行政处罚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抽检意见》明确,对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赔偿,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商品质量承诺和担保制度,主动和解消费纠纷。 《抽检意见》称,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加强对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管理,健全完善商品质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主动开展商品质量检查,督促网络商品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及服务义务,及时制止消费侵权行为,促进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的提升。 同时,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建立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开展监管执法的制度,采取技术手段确保网络商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和安全,配合工商部门依法开展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相关情况,协助做好网络商品抽检和执法办案等工作。 《抽检意见》提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协助工商部门将开展网络商品抽检、抽检结果等信息及时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对被抽检的不合格商品及其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 对工商部门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和协作配合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拒绝或拖延。 对抽检结果有异议可15日内复检 根据该《抽检意见》,网络商品抽检应当由买样人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和备份样品。收到样品后,由买样人、承检机构人员、工商执法人员共同拆包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 必要时,工商部门可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被抽检样品的交易订单等电子单据及信息等相关证据信息予以确认,协助提供相关交易记录及日志,为网络商品抽检提供技术支持和协作配合。 对于抽检结果的通知,《抽检意见》规定,组织实施网络商品抽检的工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还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样的,同时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 因经营者地址不详等原因而无法通知的,工商部门可以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告通知。 《抽检意见》同时明确,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或自官方网站公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手续,未办理复检手续的视为放弃复检。 未在期限内申请复检或者放弃复检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检验结果即为最终结果。 《抽检意见》要求,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络商品抽检结果。网络商品抽检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样品名称、被抽检网络商品经营者、标称商标、标称生产者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主要不合格项目、综合判定结论等。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检的,同时公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名称。 抽检不合格商品须立即停售 《抽检意见》明确,对经网络商品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工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采取警示、停止销售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 《抽检意见》指出,工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被抽检的网络商品经营者、被抽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该商品的经营者及辖区内线下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提供对相关商品的交易平台服务。 《抽检意见》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无法联系的,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的,可根据商品不合格的情况,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不合格商品信息及被抽检网络商品经营者的虚拟店铺实施商品信息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非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的,如需采取措施制止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网站的接入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