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1日,甘肃省兰州市发生“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当地居民的生活不同程度受到水污染事件影响。事件发生后,7位兰州市民对相关企业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相关企业对自来水苯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今天上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王某等人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王某等7人诉称,兰州市自来水苯污染事件导致原告正常生活、工作秩序被打乱,高价购买了瓶装水,致使原告及其家人精神上倍受焦虑,请求判令各被告向七原告分别承担购买矿泉水费用72元,误工费用100元,检查身体费用1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由被告公开2014年1月以来各主要采样点的水质监测数据,包括常规与非常规监测项目等。 庭审中,被告威立雅公司辩称,在兰州“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中,7名原告所处的兰州市城关区的自来水在整个事件中没有检测出苯超标,威立雅公司不存在侵害原告的行为。此外,公司在事件发生后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履行了自己的企业责任,落实了相应措施对市民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补偿,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事件中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不存在侵害原告的行为。 被告兰州石化分公司辩称,该事件是一起城市供水安全事件,导致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供水单位的自流沟防渗材料出现裂痕和缝隙,原告追加兰州石化分公司为被告的理由不成立。事件中被污染的自来水也没有到达原告所在的区域,因此原告诉讼兰州石化分公司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中石油集团公司辩称,中石油与原告既没有合同关系,亦未实施任何侵权的行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诉。 庭审中,法庭就诉辩双方当事人之间围绕在此次事件中威立雅公司是否对原告构成侵权损害、所采取的相应补救补偿措施是否足以弥补原告方所受到的损失;兰州石化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其与威立雅公司所做的相应措施是否足以填补原告方所受到的损失;以及中石油集团公司主体是否适格、是否造成侵权等争议焦点展开了举证、质证、调查和辩论。 据悉,今年2月17日,兰州市城关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王某等7人诉兰州威立雅公司等被告侵权纠纷民事诉讼一案。案件受理至开庭审理期间,部分案件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延长举证期限,部分案件当事人先后申请追加兰州石化分公司、中石油集团公司为被告,兰州石化分公司与中石油集团公司曾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撤回。 庭审现场,部分兰州市、城关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兰州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街道社区群众代表、律师代表、原告家属代表、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代表以及高校学生旁听了庭审。 法制网兰州11月17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