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1月11日消息(记者孙莹 通讯员张蕾)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某国际信托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期间,以该公司为债券交易平台,先后通过162笔现券买卖,涉及48支债券、42家债券交易机构、近900次债券买卖,向自己实际控制的信息咨询公司输送利益2.07亿余元。2014年1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于2015年2月9日宣布一审判决,认定起诉书指控的全部162笔犯罪事实,但是将指控的犯罪数额减少30%,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部分个人财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赃物处理不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侵犯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权利,遂于2015年2月16日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同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变了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全部2.07亿余元的犯罪数额予以认定,并改判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3年。 私立门户交易员设立债市交易丙类户 2008年年底,哈尔滨一家商务咨询公司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刘阳。但刘阳自始至终也不知道自己名下有一家可以进行债券买卖的公司,只是依稀记得曾经将身份证借给张某:张某既是刘阳的老乡也是同学,二人关系不错,当张某提出说借刘阳的身份证时,刘阳毫不犹豫地借了出去。而张某不仅用刘阳的身份证注册了公司,在交易指令单据上代签刘阳的名字,还开通了浦发银行的银行卡,用于提取赃款。 到案后张某已经记不清这家看似正规的商务咨询公司的注册地址,原因是这家公司根本没有办公地址,有的只是仅有的一名业务员在北京的租住地。至于财务方面,张某则以每月300元管理费,委托了一家会计记账公司进行做账、报表。商务咨询公司成立不久后,张某就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一家可以代理公司、企业进行债券买卖的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了《代理货币市场业务主协议》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由此,张某出资成立的这家商务咨询公司成功取得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丙类户资格。 据办案检察官佟晓琳介绍,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为非金融机构法人,甲、乙类户可以直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而丙类户只能通过甲类户代理结算和交易。于是,张某为了“飞黄腾达”,他使自己的商务咨询公司获取了丙类户资格。 从成立公司到取得丙类户资格,所有这一切都是“地下行动”,亲人、同事,尤其是圈内的朋友,都不知道张某控制着这样一家公司。张某虽然为人高调,但在这件事儿上,他必须保密。因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行业规则及其所在的国际信托公司的规定,债券交易员不能私自设立丙类账户,更不能委托甲类账户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交易。张某已经严重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相关人员行为守则》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了关于禁止债券从业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及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多管齐下利润输送、掩盖罪行两不误 2009年3月,张某应聘到国际信托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任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债券交易。由于该国际信托公司并不对债券业务投入大量资金,所以,张某利用国际信托公司这个平台,利用其职务身份所掌握的债券资源及需求信息,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于该国际信托公司作为债券交易乙类户资质和资金实力的信赖寻找交易对手开展撮合交易,从中挣取差价。在入职的次月即2009年4月,根据自己近十年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经验,经过深入思考和判断,张某开始将本属于国际信托公司的利润输送到自己控制的丙类户。 闭环交易是为张某获得非法利益最多的方式,即张某安排该国际信托公司以相对低的价格购入一支债券或者将通过代持价格已经上涨的债券,在明知可以卖到较高价格的情况下,不直接投入市场获取较高利润,而是直接或间接将债券卖给自己控制的丙类户,再安排该国际信托公司作为后手以高价从张某的丙类户买回后再投放市场或者继续通过代持养券。如,国际信托公司先以100.5727元的净价将某债券卖给丙类户的代理行农村商业银行;代理行再以100.6858元的净价卖给丙类户,中间多的0.1131元差价是代理行的手续费;第三步是丙类户再卖给自己的代理行,这时价格就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化,要比第二步多出2.0367元的价格,这就是输送到丙类户的利润;第四步代理行再以102.8356的价格卖给张某联系好的第三方交易机构,比上一环节多了0.1131元差价,这也是代理行的手续费;最后一步就是国际信托公司从代理行以102.8376元的价格收回。在整个闭环交易过程中,国际信托公司是交易平台,代理行农村商业银行是商务咨询公司从事交易的资质平台,丙类户商务咨询公司是张某获取利益的资金出口。所有“盈利”都由张某通过网上操作,先经由丙类户在其代理行开设的账户转至该公司的另一银行账户,再转至张某控制的另一公司的银行账户,由该账户转至张某控制的亲友的个人账户后,进行提现、存现。 这样,通过75笔闭环交易,张某向自己的丙类户输送利益1.1亿余元。 除了闭环交易外,张某还采用两种债券交易方式“汲取”国际信托公司的利润,一种是低价购进,即在明知某债券可以卖到较高价格的情况下,安排其所在的国际信托公司将其持有的债券不直接以市场价格投入市场,而是以明显较低的价格卖给张某的丙类户,然后再安排丙类户以市场价抛向市场,张某以这种方式向自己的丙类户输送利益6400余万元;一种是高价卖出,即张某安排自己的丙类户购入一支债券后,抬高价格,安排其所在的国际信托公司以明显较高的价格(当日全市场最高成交价格或者高于做市商的卖出价格)买入,张某通过该方式赚取利润近2800余万元。 经过一年半的暗箱操作就为张某带来了巨大利润,然而2011年3月,农村商业银行停止为张某的丙类户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为了继续自己的发财路,已经不能自已的张某竟公然违反公司禁止开展代持交易的规定,通过加盖伪造的国际信托资产管理部及固定收益部的公章,委托自己女友就职的证券公司为自己所在的国际信托公司代持债券以继续养券。所谓“代持”,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不转移债券所有权,而请其他机构代为持有债券,代持期满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回债券。但事情并未像张某预想的那样顺利,代持到期后,部分债券的市场价格却低于约定的回购价格。为了保证国际信托公司不致违约,也为了防止自己的罪行败露,张某只能进行“补充资金调整”。比如,某支债券约定的到期回购价格是100元,但是到期当天市场估值价格是98元,这种情况下,寻找交易对手方比较难,这时张某就会委托其他机构以高于估值价格的代持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买入债券,再以市价卖给张某指定的购券方,买卖之间的价差及手续费由张某控制的另外一家公司先行打入受委托的机构账户。通过这种方式,张某共计将3400余万元用于回补亏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