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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意见赞成网约车平台应纳入管理

摘要:交通运输部10月10日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个月时间,共收到征求意见超5000条。在征求意见中,60%观点赞成网约车平台应纳入管理,80%

交通运输部10月10日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个月时间,共收到征求意见超5000条。在征求意见中,60%观点赞成网约车平台应纳入管理,80%观点认为网约车车辆标准应高于巡游车。

从意见内容看,有的赞同和支持,有的批评和质疑,有的表明个人对两个文件的态度,有的针对相关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有的对文件具体条款和文字表述提出修改建议,还有的反映当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情况和个人诉求。

经过梳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12个方面。在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上,多数意见赞成网约车平台应纳入管理。

理由是网约车本质上就是出租汽车服务,互联网只是为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网约车不是拼车,是一种新型约租车模式,无关“共享经济”,涉及全体使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人的效率与公平,这是政府必须制定适当管制措施的依据与基本出发点;为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互联网+交通健康有序发展,必须纳入政府监管;网约车发展过程中暴露了主体责任不清、不公平竞争、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亟需监管。

在关于网约车平台管理方式上大多数观点认为,网约车应按照新业态纳管,对网约车和巡游车实施分类管理。

理由是巡游车承担“一般人群的特殊出行”和“特殊人群的一般出行”,对于“特殊出行”和“特殊人群”,其提供的出行服务不可替代,因而具有公共性,政府需要从公众利益出发对其进行治理。而网约车面向具有高支付能力、高品质的个性化出行服务,两者在定位上有较大差异,应实施分类监管。

在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上,80%认为网约车车辆标准应高于巡游车。

理由是网约车满足的是对出行品质要求较高,对价格不敏感人群的出行需求,应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明确车辆档次和标准明显高于巡游车。

在关于网约车车辆性质方面,超半数人认为网约车车辆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理由是我国对于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的区分管理,两者在车辆的安全检测、驾驶技能、报废年限以及保险税费等方面都不同;网约车和巡游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两个类别,都是营运车辆,都应当登记为“出租客运”;应结合网约车特点修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适当延长报废年限。

在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上,超半数观点认为,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理由是驾驶员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是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手段;从业资格是政府对于驾驶员提供客运服务相关从业技能的基础认证,如由平台企业自行把关,则缺乏公信力;驾驶员无序进入,乘客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鉴于网约车提供差异化服务,应当规定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应高于传统行业;细化相关规则,如“对于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的从业人员实行终生禁入等”。

在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中,关于平台主体责任,主要观点认为,平台应承担承运人责任。

理由是网约车平台是根据用户需求,组织调度车辆进行运输服务;平台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制定了运输价格,制定了收益分配规则,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制定了相应要求,乘客直接与平台发生合同关系,因此是整个运输过程的组织者,而非单纯提供信息服务,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平台作为运输服务组织者,从中获取利益,应当承当相应责任,责权对等。目前网约车平台通过“四方协议”等形式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平台的承运人责任,明确各方责权,在发生纠纷、事故时才能有效处理。

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方面,超半数观点支持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的规定。理由是大量补贴和低价运营将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如出现网约车经营者垄断市场的局面,可能会为了攫取更大利益,侵害乘客及驾驶员权益;如形成垄断,公共服务由垄断经营者把持,无法保持公共服务的稳定性,一旦其退出市场,则出现服务空白。

关于网约车保险机制方面,所有意见均认为应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但对于购买保险的主体出现分歧,有意见认为保险应当由车辆所有者购买,有意见认为保险应该由平台统一购买。另外有意见提出,目前对于保险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规定具体的险种和保险额度。

在涉及网约车计价器、网约车标识、现有“专车”存量过渡等方面,主要观点及理由如下:

1.关于网约车是否使用计价器问题。部分意见认为网约车目前使用软件计费的方式不符合国家《计量法》的要求;网约车使用计价器可以防止其在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段乱涨价,保护乘客利益。部分意见认为网约车交易价格事先由双方同意并确认,最终交易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与传统出租汽车完全不同;网约车的价格可能是动态调整的,计价器功能无法满足其定价要求;网约车安装计价器后有可能导致其巡游揽客,加大政府监管难度。

2.关于网约车标识。部分意见认为网约车应当喷涂有别于巡游车的标识,便于公众识别和执法监督;有的意见认为网约车定位与提供中高端服务,喷涂特殊标识将降低乘客体验;喷涂标识可能会导致网约车巡游揽客。

3.关于现有“专车”存量的过渡问题。有的意见认为应适度放宽准入条件,允许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现有“专车”车辆及驾驶员“转正”;也有意见认为应该按新规的标准进入;还有意见认为现有“专车”都是非法行为,应坚决打击,不需设置过渡措施。

法制网北京11月10日讯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