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王 春 □法制网通讯员 胡聪颖 曾轰动一时的浙江永嘉“村官”集体贪污第一案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在此前追缴7234万余元赃款的基础上增加追缴2600余万元,该案目前共追缴赃款金额高达9911.5万元。 两年前,在永嘉县新桥村,村民纷纷传言“10名‘村官’瓜分了价值18亿元的316套安置房”。该案中创下“最贪村官”称号的余乾寿,是一名只有小学文化、却号称要打造第二个华西村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因为一笔“生意”,就卷走了两千余万元。 当时,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依永嘉县法院原判决,余乾寿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7年不等,追缴数额共计7234万余元。因为涉案安置房评估价格不准确,导致法院判决的追缴赃款金额有误。近日,永嘉县法院重审该案,判令追缴赃款共计9911.5万元。 小小的“村官”为何有如此大的能耐,以余乾寿为首的“村官”究竟用了何种手段,短短几年间带自己走上了如此惊人的“致富之路”? 曾扬言打造“第二个华西村” 余乾寿出生于1955年,20岁时开始在温州市当裁缝,23岁时又到上海贩卖轮船票,25岁时回到永嘉家里做纽扣、汽配生意,并在家里养了8个月的奶牛,1983年办了两个米厂。1984当选新桥村村委会副主任,1990当选村委会主任…… 今年60岁的余乾寿,曾两度担任新桥村村委会主任,前后将近15年。虽然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但是在不少村民眼中,他是个头脑活络的能人,曾扬言要把新桥村打造成中国“第二个华西村”,带领村民一起致富。 但事实并非如此,余乾寿长袖善舞,十分注重为自己谋福利。 上世纪90年代初,余乾寿出任新桥村村委会主任后不久就开始这么干。新桥村紧靠瓯江,为防洪灾,1994年12月,村里决定建设标准堤塘。余乾寿和当时的村支书胡某以个人名义捐资2.16万元建堤塘,深得村民信任。但二人事后都觉得很吃亏,回头就在村里报销了这笔钱。 1995年3月,新桥村筑路填土方,余乾寿个人支付工人劳务费4807元,随后却又向村集体报销,并从中虚报冒领5700元,伙同胡某将其瓜分。1996年,余乾寿、胡某被永嘉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刑,其中余乾寿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察期满后的第二年,余乾寿在村委会选举中许诺给村民办实事,并表示将廉洁奉公,结果又当选村委会主任。 一开始,余乾寿还能吸取教训,规规矩矩做事。随着村里城镇化建设的加快,余乾寿的职权范围越来越大,诱惑越来越多,他又开始想方设法为自己捞钱。 一纸假协议“分红”两千余万 由于城镇建设需要,与温州市区仅一江之隔的永嘉县江北街道有不少村被征用大量土地,为此,政府将位于永嘉县江北街道昌新路以西和华光殿后的农贸综合市场26.5亩“三产”返回土地指标分配给江北街道新桥村,用于建设新桥第三期安置房。2007年下半年,该村准备对“三产”返回土地进行村集体安置房建设开发。 余乾寿马上意识到这是一个发财良机,于是将消息散播出去。这个消息在社会上传开之后,多家房地产公司均有意代建该项目,浙江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启政和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金龙尤为活跃,两人分别与余乾寿多次磋商,商定如取得代建权,这两家公司可以以成本价买下20%的安置房,所得利润与余乾寿对半分。 之后,在余乾寿的帮助下,经新桥村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决定由昌泰房开公司、和田房开公司代建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并由余乾寿代表村委会跟两家房开公司签订代建协议,约定两家公司收取总造价额的3%作为代建费并以此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开发建设手续,同时规定两家公司以成本价享受109套代建安置房,其中昌泰房开公司获得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安置房共66套,和田房开公司获得新桥商贸大厦安置房43套。 签订协议后,为掩人耳目,余乾寿找到与他交往了30多年的好朋友陈伟荣替其出面,于2008年以陈伟荣的名义与昌泰房开公司、和田房开公司先后签订虚假合伙经营协议,并将协议落款时间由签订时的2008年提前至安置房项目开始时的2007年。之后,余乾寿又授意陈伟荣与王启政、杨金龙进行虚假出资操作,形成已经出资合作的假象。 随着两家房开公司陆续将房子向市场出售并回笼资金,余乾寿在并未实际出资以及没有任何合作经营行为的情况下,通过陈伟荣多次到王启政、杨金龙处拿取投资“分红”,余乾寿从王启政处分十次拿走“分红”共计人民币1475万元;从杨金龙处分八次拿走“分红”共计人民币1044.5万元(其中有100万元被陈伟荣擅自转借他人,至今未收回)。 2008年下半年,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项目中的新桥大厦以及新桥商贸大厦的建筑施工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余乾寿担任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王启政向余乾寿推荐了与自己有过合作关系的建筑承包商李正西,两人经过商量,由王启政出面与李正西商谈,如果李正西所挂靠的建筑公司参与投标,并顺利获得工程承建权后需给余乾寿、王启政工程总造价的6%作为好处费。 李正西为获取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的工程承建权,并为了今后的承建施工顺利开展,便答应了余乾寿、王启政提出的条件。后王启政借名其朋友瞿利存与李正西签订虚假合作协议,并虚假出资80万元,假意与李正西共同参与建筑项目,风险收益均分。最终李正西以浙江方泰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参与竞标,并在余乾寿、王启政的帮助下顺利获得了工程承建权。 2009年10月11日,王启政又通过瞿利存与李正西签订协议,以股份转让的形式通过瞿利存从李正西处获得好处费480万元。余乾寿通过王启政联系李正西,后委托他人两次从李正西处获得好处费至少400万元。 2006年,因现有规划安置房套数不够村民分配安置,王启政与村“两委”成员池朝武等4人商量后,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以礁下村村委会的名义委托昌泰房开公司,向规划部门申请,通过改变住房限高、容积率等指标增加套数,多出套房的50%由昌泰房开公司以成本价购买。2007年安置房套数从338套增加到456套,池臣森代表村委会跟昌泰房开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昌泰房开公司以成本价获得59个安置房套间。 之后,王启政为了感谢池朝武等村“两委”成员对该公司的支持,允诺将获得的59套安置房中的6套以成本价卖给4人,每人分得一套半。后未给予。 2009年,王启政与4人商量,将每套安置房以25万元的利润直接折合成现金支付给4人,但伪装成回购的形式,4人同意。后通过王启政的操作及4人的配合,池朝武等人共获得现金人民币160万元,为凑整数实际上多给四人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