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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大盗”死刑判决撤销 每天担心被执行死刑

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秦晶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9
摘要:宋文代资料图片。 因侦查机关在其住处查获1吨多重的黄金、白银,曾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宋文代一度被外界称为“黄金大盗”,在百度百科上,称其为“中国近30年特大贪污犯”之一。昨天记者获悉,自2013年因贪污和挪用公款罪被内蒙古高

“黄金大盗”死刑判决撤销 每天担心被执行死刑

宋文代资料图片。

  因侦查机关在其住处查获1吨多重的黄金、白银,曾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宋文代一度被外界称为“黄金大盗”,在百度百科上,称其为“中国近30年特大贪污犯”之一。昨天记者获悉,自2013年因贪污和挪用公款罪被内蒙古高院终审判处死刑、该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近两年后,最高法院于近日对宋文代案出了裁定。最高法院认为,该案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内蒙古高院维持一审死刑的裁定,并撤销该裁定,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

  □案情

  贪挪共8000余万获死刑

  据了解,现年53岁的宋文代曾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宋文代于2010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该案由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立案侦查。2012年1月26日,自治区检察院将该案交巴彦淖尔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一审经审理认定宋文代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乾坤公司股份溢价款等公共财物价值6504.5万余元,三次挪用公款2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法院一审判决宋文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宋文代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上诉。2013年8月9日,内蒙古高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维持了一审判决,案件随后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

  律师称多项事实缺乏证据

  对于一审和二审的裁判,宋文代并不认可,因此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阶段,宋文代聘请了律师为其辩护。

  据宋文代的死刑复核辩护律师谢通祥介绍,根据案卷材料,法院认定的多项事实缺乏证据。其中,法院有一笔认定宋文代挪用乾坤公司1000万元资金注册成立自己的公司、并获取2.9万亩土地租金1700万元的事实不清。

  谢通祥认为,此处所指的宋文代成立自己的公司实际为牛元公司。2003年8月11日,包括宋文代在内的乾坤公司3名高管代表代表乾坤公司出资成立牛元公司,这个公司实质上是乾坤公司的子公司。之后在2004年2月19日,牛元公司经过了重新验资注册,此时这个公司的出资人分别是宋文代和3名案外人。这4人都是个人出资,运营资金是由宋文代向案外人马某借款1000万划入牛元公司账户,没有乾坤公司的资金。因此这个公司的性质是宋文代的私人公司,其以个人的第二个牛元公司与政府订立的合同取得2.9万亩土地等优惠条件,并出租这部分土地,收取的租金是合法的。

  此外,谢通祥还提出,根据2005年3月乾坤公司董事会决议,宋文代当时已经不是国有股代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派他人担任了乾坤公司的国有股代表董事,宋文代在主体上不符合挪用公款和贪污的主体要件。

  死刑复核后被发回重审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对宋文代案的死刑复核作出了裁定。

  最高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高法院裁定不核准内蒙高院维持宋文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最终撤销终审裁定,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

责任编辑:秦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