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就规范网约车邀请20余位专家建言献策,与会专家表示:新业态需规范 群众利益是核心 新华网北京11月8日电 11月7日,交通运输部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比较集中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召开专家座谈会,邀请了来自北京、上海、浙江、广州、深圳等地的21位交通规划、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在“专车”新业态的定义和发展现状、营运资质的规范以及地方试点和中央立法关系等方面展开交流讨论。 “专车”与传统出租汽车服务属性相同 对于“专车”等新业态的定义,暨南大学行政法学专业教授刘文静表示,“专车”提供的仍然是运输服务,跟传统出租汽车相比,只是叫车方式有了区别,“不管你通过互联网还是通过电话还是招手打到的车,最终提供的都是运输服务。” 同济大学交通规划专业教授陈小鸿赞成刘文静的说法,“‘专车’和传统出租车并没有根本的不同,只不过在现在这个技术条件下面,它能够提供一种更为高效的预约服务和更为及时的动态调度。” “无论是以前的马车,还是后来的出租汽车、网约车也好,提供的核心服务没有改变,就是个性化的出行服务,只是乘车形式、交易方式会有变化,但是绝对改变不了出租服务的本质。”深圳大学运输经济专业教授韩彪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表示,滴滴今年上半年在海淀法院审判的一起商标侵权诉讼中,在向法庭提供的证词里明确表示其服务的性质不属于电信类服务和商业类服务,而是属于运输类服务。法院也据此作了审判。 《管理办法》符合上位法规定 目前,各个国家都在对“专车”等新业态进行立法研究和管理。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客运管理处处长苏奎表示,“正是因为现在的专车发展遇到了问题,乘客与司机、司机与平台的矛盾以及新老业态之间的矛盾等,在地方上已经开始激化,影响了社会稳定,所以迫切需要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进行进一步的指导规范和管理。”北京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继孚也指出,作为一种占用道路资源的“马路经济”,对于出租汽车、网约车的规范发展也很有必要。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认为,“专车”需要规范发展,目前《暂行办法》也是有法可依的。“在国务院412号令中就写得很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保留设定行政许可。’因此文件中的三个许可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张柱庭发言时说。 针对不少人反映,国务院412号令是否适用于目前的“专车”等新业态,张柱庭解释说,“传统出租汽车就分巡游式和预约式两类,过去的问题是预约出租汽车没有发展壮大起来,导致大家认为互联网平台下的网约车是一种新业态,但实质上它就是出租汽车服务的一种。”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王静也表示,经她充分论证,认为“412号令就是交通运输部2014年关于出租车管理体制的上位法依据,从合法性来讲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专车”车辆和驾驶员应纳入行业管理 李俊慧表示,目前的“专车”等新业态都是以营运为目的的,“首先你挣了钱,至于挣了100元还是10元,都改变不了营运性质。目前‘专车’跟出租车形式类似,司机接完第一单后会等着下一个定单,这跟传统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模式是类似的。作为乘客来讲,乘坐传统出租汽车可以提供正规发票,但是付钱乘坐专车也是购买运输服务,却没有即时的服务发票” 。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运输研究所主任程世东提出,判断是否营运是对运输服务行为评价的,而不是评价提供服务的主体,“驾驶员不管是专职还是兼职,其提供的运输服务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那就应该是营运性质的,因此作为服务相关的要素——车辆、驾驶员等就应该纳入行业的管理。” 刘文静认为,立法就是在接纳新事物和各方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它既不能是一种观点战胜另外一种观点,也不是一方利益在众多的利益博弈中高位胜出。寻求利益的平衡,就是一个好的立法。 中央立法先行 推动地方试点 对于地方试点和中央立法的关系,与会主要专家均认为交通运输部此次对网络预约车进行规范十分必要,中央应该提出政策制度框架,同时发挥地方积极性,进行主动改革探索和实践。王静表示,“对于是中央先立法还是地方先试点,我个人认为交通运输部出面是更好的,而且非常有担当。如果等着它任意发展下去,到那时即使想规范难度将非常大,很难再有办法去规范了”。 郭继孚认为,当前“专车”发展已经引发了社会稳定、乘客安全等一系列问题,行业管理部门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制定政策予以规范,十分必要。如果国家再不立法,而是“让子弹飞一会”,是政府不作为的表现。 结合自身的实际工作,参与深圳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方案制定工作的韩彪认为,如果交通运输部不出一个原则性的框架性政策,很多城市就不能有效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一个是有的地方需求不大,另外,有些地方也没有能力去搞”。所以如果有中央立法在前,对于地方政府制定相应规章制度有很好的借鉴性,“中央立法设置好底线,地方政府在底线之上将有充分空间可以调整。”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中央立法没有问题,但应突出原则性底线性的规定。“确实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或者是消费者权利保护,可以做一个补位性的规定,把平台责任到底是什么说的清楚。”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表示,不能沿用过去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传统出租车方式来管理新业态发展,对《管理办法》中如何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管理,以及第三方平台保险责任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细化。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经济所副总工程师何霞表示,对新业态的管理,需要创新监管体系,在价格和准入上应当制定原则性的规定。 座谈会结束时,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运输服务司司长刘小明表示,各位专家提出了很多非常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将会与其他征集到的意见建议一并认真研究。交通运输部将站在构建科学、合理、和谐的城市交通出行体系的角度,用包容开放的态度、改革创新的精神、实事求是的作风认真研究所有意见和建议,汇集全社会的智慧,使出租车改革获得一个最大公约数,让老百姓有一个更为便捷、高效、畅通的出行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