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1月3日电(记者 李金磊)近日,黑龙江等多地印发国企负责人薪酬改革实施意见。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已有11个省份出台了国企负责人薪酬改革方案。各地方案调整了国企负责人的薪酬结构,并对薪酬水平进行了限高。多地还强调,“不能搞企业内部普通员工层层降薪”。 薪酬结构调整 增加“任期激励收入” 随着《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公布,国企薪酬等改革正加速推进。在9月14日的国企改革吹风会上,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透露,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已全面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改革方案除西藏外已全部批复。 记者注意到,近期,山西、四川、黑龙江等多地国企负责人薪酬改革方案相继对外披露,再加上此前已经出台方案的广东、浙江、山东、湖北、贵州、云南、江苏、河北等地,目前已经出台国企负责人薪酬改革方案的省份至少已有11个。 观察各地国企负责人薪酬改革方案,其薪酬结构均进行了调整,由此前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改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在薪酬结构中增加“任期激励收入”,这一调整意味着什么?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中新网记者表示,设置任期激励收入,既是为了激励国企负责人在任期内干出漂亮的成绩,防止“亏损仍拿高薪”,也是为了减少国企负责人在经营管理中的短视行为,促使其更加注重企业短期和长期利益的统一。 李锦指出,一些国企负责人为了在任期内取得好看的业绩,不惜竭泽而渔,通过大量投资等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导致产能过剩、无效投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薪酬改革中引入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从而促使企业负责人更注重企业中长期发展。 薪酬水平限高 基本年薪不得超职工2倍 观察各地改革方案,一方面是调整薪酬结构,另一方面则是对薪酬水平限高。无论是对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还是任期激励收入,各地都进行了封顶。 对于基本年薪,各地的方案提出,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照上年度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或者不超过2倍确定。其中,广东省还明确,基本年薪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同时明确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应适当下调。 对于绩效年薪,各地提出“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并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其中,广东提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基本年薪的2倍;山西提出,省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的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1.5;湖北、山西则进一步明确,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对于任期激励收入,各地则普遍规定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并划出了30%的“红线”,即任期激励收入则不超过年薪总水平的30%。 各地的方案还加大了考核评价的力度,并明确了执行追索、扣回制度。其中,广东、湖北、山西等地提出,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随着各地方案的实施,国企高管的薪酬有望普遍下降,高管与职工之间的薪酬差距也将进一步缩小。根据当地的测算,通过此次薪酬改革,广东省内国企负责人薪酬下降超过20%,与职工平均薪酬差距将缩小到6.5倍左右;浙江省管国企负责人平均薪酬水平将下调31.5%。 职工收入也下降?多地强调不能“层层降薪” 此次改革是否会导致国企普通员工的收入也随之下降?对此,多地都强调“不能搞企业内部普通员工层层降薪”。 广东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薪酬制度改革将通过确定领导人员新的薪酬管控机制,缩小负责人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差距,同时要求省属企业对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及属下企业负责人不合理的偏高、过高薪酬进行调控。但也要求防止出现企业内部搞员工薪酬层层压缩、层层降薪。 四川省人社厅负责人提出,通过改革,一些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会有所降低后,不能不分青红皂白的搞国有企业内部普通员工的薪酬层层压缩、层层降薪,如果这样做就违背了缩小差距的改革初衷。 河北也强调,通过改革,要缩小企业负责人与普通职工薪酬水平的差距,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降低后,不能搞企业内部普通员工层层降薪。 李锦指出,这轮国企薪酬改革的调整重点之一是解决公平问题,目前国企高管与普通职工之间薪酬差距悬殊,如果搞层层降薪,那么两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将难以缩小。 “通过改革,要使国企高管与普通职工之间薪酬差距回归到合理水平,这样既能调动管理人才的积极性,又能推动收入分配改革,进而激发企业活力。”李锦表示,相信各地方案落实后,高管和职工收入差距过大的状况将得到改善。(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