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马艳 通讯员 蔡梦婕 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近日对王权芬故意伤害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生覃光灵一案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权芬8年有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治疗费人民币41.9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权芬2012年3月因头痛、左面部麻木到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鼻咽癌Ⅳ期,后一直在该院就诊。2015年6月16日8时许,王权芬在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西院)医技综合楼观光电梯处,因其认为自己的鼻咽癌治疗时的主治医生覃光灵在对其治疗过程中存在诸多懈怠和漠视而心怀不满,遂决定打击报复。 当看到覃光灵进入大楼观光电梯后,王权芬在综合楼二楼将电梯截停,并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至覃光灵胸、面部并引燃。后王权芬逃跑至地下室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鉴定,覃光灵全身多处烧伤,其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权芬采用淋漆油焚烧的残忍手段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手段恶劣、残忍。王权芬实施犯罪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王权芬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光灵治疗费人民币41.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