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专题 法制网北京10月30日讯 记者朱宁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天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种子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新的种子法修订草案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修订草案还明确,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企业、科研院校建议,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侵权和无证生产经营等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和实行行业准入的限制,让违法者付出相应代价。 修订草案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为了加大处罚力度,修订草案增加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犯罪、被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从业禁止规定。 简政放权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 法制网北京10月30日讯 记者朱宁宁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应当取消审批,以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基于此,新的种子法修订草案简化了审定程序,为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开通了“绿色通道”。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实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对于之前的修订草案,有些专家和企业建议,取消引种审批的规定,改为备案。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将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种林木良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减至5种 法制网北京10月30日讯 记者朱宁宁新的种子法修订草案保留了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但是严格控制审定范围,将现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共二十八种减少到五种,保留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其他多数纳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 据了解,是否在新的修订草案中保留对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制度,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审定时间过长、审定的权责不够明确、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一直存在,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鉴于此,有些常委会委员和企业、科研院校建议取消品种审定制度,实行品种登记制度,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还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科研院校也提出,我国商业化育种仍处在发展初期,广大农民获取品种信息的渠道有限,品种审定在促进优良品种的推广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支撑,改革完善审定制度是必要的,可目前完全取消时机尚不成熟。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保留品种审定制度,并作出相应修改和完善。首先,完善审定评价标准,规定品种的审定办法应当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相互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其次,加强对品种审定的监督,对品种审定档案实行可追溯管理,公布审定意见情况,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明确品种审定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严控登记范围防止变相“审定” 法制网北京10月30日讯 记者朱宁宁种子法修订草案对实行登记的农作物范围进行了严格控制,并明确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具体范围,登记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原修订草案规定,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实行推广前的登记制度。有意见认为,品种登记缺乏实践经验,登记范围不能过大、门槛不能过高、程序不能太繁杂,要防止搞成变相“审定”,登记应当建立由企业对登记品种负责,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只作书面审查。已登记品种,发现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撤销登记,并将申请者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撤销登记,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同时修订草案还强化了企业的责任,规定企业对其提供的种子样品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