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交警局公布的一则“自2015年11月1日起,深圳机动车在深圳辖区的违法记录45日内不处理,通知停驶、再上路处罚”的消息引起了市民广泛关注,不少市民对此提出质疑。本报也以《深圳机动车违法45天未处理就停驶 法律界人士呼吁交通违法处罚立法应广泛征求意见》为题进行了报道,引起各界关注。深圳市交警局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称,这一做法,于法有据,目的是让多次交通违法者不再“任性”。 该局法制科科长李广群介绍,“违法记录45日内不接受处理,通知停驶、再上路查处”的规定,是贯彻执行特区法规的要求,于法有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45日未处理完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送移动电话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为止。通知停驶后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并可以扣留机动车,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予以发还。 此外,根据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1996年,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后续作了几次修订,为深圳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被称为“深圳执行最好的特区法规之一”。 针对交警对违法行为能否有效送达的质疑,李广群表示,深圳交警经过近一年准备,在车驾管业务中车主真实准确的移动手机号码等采集率已达到70%以上,具备了执行该条款的前提和条件,遂决定自1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下一步执行中,对车主确有特殊情况无法记分的,将在核实情况基础上给予妥善处理。 为了作好通知工作,《处罚条例》规定了相关的保障措施,如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移动手机号码(变更的及时备案)、及时查询了解车辆违法状态等;交警部门也要提供相应的途径、及时通知(包括发送短信、邮寄通知、定期公告等),敦促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需要指出的是:违法记录并非行政处罚,记录的是车、不是具体的人,用的是“通知”;行政处罚针对的是人,而不是车,用的是“送达”;两者的涵义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违法记录只有在当事人接受处理、经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这时才会出现“送达”。该局将完善通知方式,多次通知、多渠道通知,在确保通知到位的情况下才会处罚,通知不成功的不予处罚。 |